廣州市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管理辦法

《廣州市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管理辦法》已按程式審批同意,現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5月17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吸引和集聚高端人才,促進南沙區事業單位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豐富人才配置形式,推動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粵人發〔2008〕27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沙區已實施崗位設定管理制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特設崗位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批准在事業單位設定的非常設崗位,主要用於事業單位引進各類“高精尖缺”人才以及聘用在本行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不受本單位常設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專崗專用。
本辦法所稱引進是指通過公開招聘、調動等方式進入南沙區事業單位。
第四條 特設崗位一般在教育、醫療衛生、科研、規劃、建設、信息、農林等領域以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為主的事業單位中設定,主要設定在專業技術崗位的主系列,原則上設定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事業單位相應常設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請特設崗位。
第五條 設定的特設崗位數量,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超過經核准的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5%,且最多不超過20個。符合特設崗位設定條件但按比例達不到設定1個特設崗位的事業單位,可設1個特設崗位。
第六條 特設崗位的任職條件應不低於本單位或本行業相應常設崗位的任職條件。實行職業資格準入的崗位,其任職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特設崗位設定的級別一般應根據崗位需要和擬聘用人選的職務或職稱確定,其中對擬聘或已聘為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人員的港澳居民,未獲得職稱的,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依據,靈活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專家評議等考試、考核方法,確定其專業技術崗等級,並按規定辦理崗位聘用。
第七條 事業單位無相應空缺崗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設定特設崗位:
(一)符合廣州市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工作相關規定的;
(二)承擔國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項目或課題,本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急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
(三)引進獲“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四)符合國家行業崗位設定管理指導意見特設崗位設定具體規定的;
(五)為事業單位長遠發展需要,急需引進單位緊缺高層次專業人才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設定的。
第八條 特設崗位按照下列程式設定:申請設定特設崗位聘用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時,經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廣州市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審批表》(詳見附屬檔案1),附專題報告,重點寫明設定理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南沙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准設定。
第九條 特設崗位核准設定後,事業單位應在6個自然月內按規定完成崗位聘用;除因涉密等不宜公開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對特設崗位的設定和擬聘人員進行公示,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與特設崗位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聘用契約一般應明確崗位聘期、職責任務、考核辦法、崗位薪酬、聘期屆滿後處置辦法等內容。聘用結果報南沙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執行國家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統一政策。
對於人事關係或勞動關係在其他單位的臨時兼職等柔性引進人員,按照相關契約或協定執行,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十一條 特設崗位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按所聘崗位及等級確定。未獲得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港澳人才,可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工資待遇水平確定其相應待遇。
高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聘用高層次急需緊缺港澳人才,可執行協定薪酬制度,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外單列。
第十二條 特設崗位聘用人員聘期一般為3年,承擔國家或省重大研究項目(課題)的,可根據任務期限設定聘期,最長不超過5年,聘用不超過兩個聘期。在完成工作任務、聘用期滿或聘期內解聘後,核銷特設崗位。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相應常設崗位出現空缺後,特設崗位聘用人員應轉聘至常設崗位,變更聘用契約,原特設崗位核銷,原特設崗位聘用期限可合併計算任職年限。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要加強對特設崗位聘用人員的考核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特設崗位人員考核要以聘用契約、崗位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為基礎,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薪酬、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對不能履行規定的崗位職責或受到開除處分的,應按規定解除聘用契約,核銷特設崗位。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事業單位應在1個自然月內按照審核許可權報請核銷特設崗位,填寫《廣州市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核銷審批表》(詳見附屬檔案2):
(一)特設崗位人員在6個自然月內未按規定完成聘用的;
(二)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間,本單位相應常設崗位出現空缺,特設崗位人員轉聘至該空缺崗位的;
(三)特設崗位聘用人員晉升,納入常設崗位管理,占用單位常設崗位的;
(四)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間,依法解除聘用契約的;
(五)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滿,聘用契約終止,與本單位人事關係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解除聘用契約情形的。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要將特設崗位的設定管理工作作為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從促進事業高質量發展的角度出發,合理設定和使用特設崗位,充分調動特設崗位聘用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嚴格審查,從嚴控制,對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分析研判,提出應對措施,指導事業單位規範設定特設崗位。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本辦法嚴格執行特設崗位設定及人員聘用有關規定,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不低於”、“不少於”、“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吸引和集聚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進一步加強南沙區事業單位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事業高質量發展,適應《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以下簡稱《南沙方案》)背景下各類事業單位發展需要,結合南沙區實際,南沙區人社局制定了《廣州市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國家、省、市及南沙區關於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的檔案精神,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事業單位可申請設定特設崗位,為引進各類“高精尖缺”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打開“綠色通道”。由於特設崗位設定缺乏具體操作辦法,各事業單位對特設崗位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使得這項制度難以真正落地。在《南沙方案》出台後,南沙區事業單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需求日益強烈,有必要完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加強人才引進力度,為南沙區事業單位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提供堅強有力的政策支撐和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粵人發〔2008〕275號)等檔案精神。
三、政策要點
  《管理辦法》總計條款二十條,明確了南沙區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比例數量、任職條件、設定程式、人員待遇、轉聘晉升、考核管理、崗位核銷等內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分以下四個部分:
  (一)明確特設崗位的適用範圍和設定條件。特設崗位在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中設定,為體現特設崗位的特殊性,在事業單位無相應空缺崗位的前提下,符合可申請設定特設崗位的六個情形之一的可以設定特設崗位,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設崗位需求。
  (二)明確特設崗位的定位。特設崗位是經批准在事業單位設定的非常設工作崗位,不受本單位常設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按照經核准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5%的比例控制,並設定數量上限,最多不超過20個,專崗專用。其任職條件必須不低於常設崗位,常設崗位有相應空缺的,一般不得設定。特設崗位一個聘期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聘用不超過兩個聘期。
  (三)明確設定程式和聘用管理。事業單位必須按照程式設定特設崗位,一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南沙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設定。特設崗位核准設定後,事業單位應在6個自然月內按規定完成崗位聘用。擬聘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建立正式人事關係,執行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工資待遇按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常設崗位等級確定。依照聘用契約、崗位職責任務和工作績效,開展年度考核。
  (四)明確核銷退出機制。特設崗位聘用人員可以轉聘,所在單位相應常設崗位出現空缺的,應轉聘為常設崗位。特設崗位聘用人員可以晉升,並納入常設崗位管理。一旦出現特設崗位人員在6個自然月內未按規定完成聘用的或聘用期滿、轉聘、解除契約等情形時,事業單位應在1個自然月內報請核銷特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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