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告》是廣州市2007年9月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告
  • 類型:通告檔案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7]77號
【發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告
(穗府(1997)77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為逐步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強化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其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市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在用機動車排放廢氣的監督管理。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經抽查檢測排放廢氣超過標準的,暫扣其行駛證,處以每車次200元罰款(重犯的加倍處罰),並採取如下強制措施:
(一)對屬本市在用的機動車,責令其安裝產品質量、淨化效果符合要求的尾氣淨化裝置,經復檢合格後,方準行駛。
(二)對異地的機動車,責令其採用符合產品質量、淨化效果要求的燃油添加劑或安裝符合要求的尾氣淨化裝置,方準行駛。
三、尾氣淨化裝置的生產、經銷及安裝單位必須按規定確保產品質量和安裝質量,並須實行質量保質期制度。
尾氣淨化裝置的銷售價格、安裝費用須嚴格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維修業戶的管理。維修業戶必須確保二級維護以上的車輛及發動機油電路專項修理的車輛修竣出廠時,其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應服從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凡刁難、謾罵、圍攻、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8日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告》(穗府〔1996〕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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