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8〕128號)有關要求,我省決定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以下簡稱國六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輕型汽車或辦理輕型汽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在我省銷售、註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新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常溫下冷啟動後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應符合國6b限值要求,粒子數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執行汽油車過渡限值,即6.0×10個/km;Ⅱ型試驗(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試驗)在2023年7月1日前僅監測並報告結果。
  (二)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三)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
  (三)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註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三、有關要求
  (一)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要求組織安排好銷售計畫,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並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契約時予以書面提示。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新車銷售市場的監督檢查。
  (二)車用成品油供應企業及自備車用燃料企業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廣使用國Ⅵ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8〕218號)的要求,按時保質供應國Ⅵ車用燃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車用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輕型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四、其他事項
  (一)深圳市按照該市已發布的相關通告要求執行。
  (二)輕型汽車新車排放標準信息可查看該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並登錄機動車環保網查詢核實。
  (三)本通告所稱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政策解讀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我省發布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根據《廣東省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粵辦函〔2018〕360號),為指導和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的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通告出台依據是什麼
  《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國發〔2018〕22號)明確要求珠三角地區於2019年7月1日提前實施機動車國六排放標準。《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粵府〔2018〕128號)進一步明確我省於2019年7月1日提前實施機動車國六排放標準。
  二、通告出台作用是什麼
  2018年,廣東省機動車保有量達2747萬輛,以機動車為主的移動源對我省NOx和PM2.5的貢獻率分別達到40%和30%以上,是影響我省環境空氣品質的重要來源之一。輕型汽車國6b標準與國五標準相比,氮氧化物下降42%,顆粒物下降33%,蒸發排放限值下降65%,總碳氫化合物和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分別下降50%。我省從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輕型汽車國6b排放標準,半年預計可減少蒸發類碳氫化合物約2萬噸;到2030年,單年蒸發排放的減排效益預計能夠達到34萬噸以上,對我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有顯著成效。
  三、輕型汽車是指哪些車型
  根據《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其中:
  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汽車。
  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載客汽車。
  N1類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汽車。
  四、國六排放標準是什麼
  本通告所指國六排放標準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Ⅰ型試驗應符合國6b限值要求。截至2019年5月30日,全國共有87家企業1950個車型3623820輛達到國六排放標準,除6款車型為國6a外,其餘車型均為國6b。
  五、通告實施時間和區域是什麼
  通告明確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標準,同時明確深圳市按照該市已發布的相關通告要求執行。深圳市已於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輕型柴油車國六標準,計畫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輕型汽油車國六排放標準。
  六、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辦理註冊登記的期限是什麼
  2019年9月30日前。
  七、對於汽車經銷商庫存汽車是否設定過渡期,有何規定
  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註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在我省辦理註冊登記。
  八、對於在用輕型汽車遷入有哪些規定
  一是對於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二是對於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級以上市遷入。三是對於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2023年6月30日前可以互遷。四是對於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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