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維護廣大車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和《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的機動車維修業戶。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車主到指定地點進行排氣污染維修,不得向車主強行推銷排氣污染維修項目。
  第五條 對排放不符合標準、要求限期整改的機動車,機動車維修業戶通過診斷車輛排放控制系統發現存在故障,採取維修、調整或者採用排放污染控制技術等方式以恢復車輛排放控制性能,維修過程應嚴格按照相應車型的技術規範,執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所有檢修項目應向車主詳細說明,並應事先徵得車主同意,簽訂維修協定;未經車主同意的項目,不得強行收費維修。
  第六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維修業戶應通過機動車維修信息管理系統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傳輸維修相關信息,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第七條 在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竣工出廠後,機動車維修業戶應嚴格執行維修服務承諾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仍無法通過排氣污染檢驗的,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通過排氣污染檢驗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業戶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兩次返修,排氣污染檢測仍不合格的,機動車維修業戶應當負責聯繫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業戶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的,應當按要求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契約、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車輛維修照片、檢驗單、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業戶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應當建立採購配件登記制度,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供車主選擇,並如實告知配件的品名、產地、規格等主要內容。
  第十條 違反機動車維修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廣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交〔2015〕57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交運規字〔2019〕11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機動車維修與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處,各區交通運輸局,各機動車維修企業: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變化,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了《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12月25日

解讀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和目標是怎么樣的
  答:《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制定並報市法制辦發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2010年9月1日首次頒布實施,2015年11月20日第一次修訂後施行至今,對規範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行為,促進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2018年8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提及了相關許可要求,已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
  本次修訂的目標是通過修訂《管理辦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政策,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本次修訂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本次主要修訂了下面的內容:
  1.《管理辦法》第一條引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在2019年6月修改發布,不再保留文號,可適用最新修改的規定;不再引用同級部門的通告檔案《關於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查與維護制度的通告》作為依據。
  2.全條刪除了《管理辦法》第四條“取得交通部門經營許可的汽車一、二類(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戶)和機車一、二類維修業戶均可按許可經營範圍對相應車型(小型車、大中型貨車、大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或機車)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維修作業。”,同時將後續第五條至第十二條順序前移修改為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3.根據《管理辦法》修改後發布施行時間相應調整第十一條。同時廢止被替代的《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交〔2015〕575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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