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企業辦幼稚園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企業辦幼稚園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企業辦幼稚園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The general office of guangzhou city people's government on enterprise run kindergarten about the problem
  • 發文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穗府辦(2001)12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隨著企業改造的深化,轉換經營機制的發展,企業如何處理好自辦的幼稚園問題,已引起家長和社會的關注。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現重申如下意見:
一、根據國家教委等7個部委《關於企業辦幼稚園的若干意見》(教基〔1995〕21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工作中繼續辦好托幼園所的通知》(穗府辦〔1993〕69號),以及《廣州市幼兒教育管理規定》精神,幼稚園與企業脫鉤,是企業分離辦社會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企業辦幼稚園改革與發展的正確方向。企業辦幼稚園可以實行“承辦制”,實行自負盈虧,自主辦園。
二、企業確有困難必須停辦自辦的幼稚園,應按照《廣州市幼兒教育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幼稚園更換主辦單位或主辦者、更改名稱、搬遷園址、改變辦園形式或停辦,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規定,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辦。
三、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停辦的幼稚園,必須按照《關於企業辦幼稚園若干意見》(教基〔1995〕21號)和《關於在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工作中繼續辦好托幼園所的通知》(穗府辦〔1993〕69號)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有關後續工作。部分不具備獨立辦園條件和具備了分離幼稚園條件的企業,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可在政府的統籌下,將所辦的幼稚園交給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劃,以多種形式繼續辦好,或由社會辦、或由具備條件的團體、個人承辦。經批准停辦托幼園所的單位,應主動與當地教育部門聯繫,妥善解決本單位幹部、職工子女的入托幼園所的問題,並應在經費、場地、人員等方面支持教育部門興辦托幼園所,或將停辦的托幼園所移交教育部門管理,也可以民辦公助的方式,移交社會團體、街道集體和私人承辦。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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