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建委、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市政管理局、財政局,公用事業局,建設銀行,市政收費所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函[1992]45號
【發布日期】1992-07-21
【生效日期】1992-07-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府辦函(1992)45號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區人民政府、建委、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市政管理局、財政局,公用事業局,建設銀行,市政收費所,自來水公司: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若干決定》,以及區規劃分局成立後有些事項需行文明確,為加強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收取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規劃局、各區規劃分局根據各自劃分的職責範圍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報建工作,在規定限期內按投資總額一次性批准報建,在按年度投資額交納了市政建設配套費後,方可核發當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續建項目,建設單位憑已交納了新年度投資額的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收據辦理新年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手續。
二、在各區規劃分局報建的建設單位,為了工作方便起見,市派員在各區規劃分局設立市政建設配套費收費組,負責辦理按規定收費的具體手續,各區規劃分局應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並提供收費組的辦公場地。
三、市政建設配套費是省、市委,省、市政府決定徵收的費種,是廣州市市政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對廣州市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有著密切的關係。市規劃局及各區規劃分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做好徵收工作,所收取的資金全部用於全市的市政設施建設,專款專用,各級不得挪用、截留。
四、各建設項目要按規定及時繳納市政建設配套費,如有採取不正當手段漏交、拖延等錯誤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按不同情況給予停止報建、不安排施工或取消施工許可證,停水,不予使用市政設施,不辦理規劃建設驗收等處罰。
五、徵收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有關問題由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六、上述有關市政收費的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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