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管理條例》是2017年8月23日廣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管理條例
- 公布機關: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施行日期:2018.01.01
- 公布日期:2017.09.30
全文
第一條 | 為了保障廣安市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明確供水企業及其他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 本條例所稱集中式飲用水,是指從水源地集中取水,經供水企業統一淨化和消毒後,進入輸水管網送至用戶且日供水規模達到一百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飲用水。 集中式飲用水安全包括水質安全和水量安全。水質安全是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相關衛生標準;水量安全是指集中式飲用水水量能夠持續、穩定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
第三條 |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集中式飲用水生產和輸送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四條 | 集中式飲用水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生活用水優先、城鄉一體化、從源頭到用戶全過程嚴格監督管理的原則。 |
第五條 |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應城市總體規劃,建立運行和維護長效機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
第六條 |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集中式飲用水安全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集中式飲用水安全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安全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能職責做好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第七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飲用水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 |
第八條 |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集中式飲用水相關的取水許可、水質檢測、行政處罰、應急預案等信息,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
第九條 |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從源頭到用戶全程兼顧的集中式飲用水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
第十條 | 本市實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設立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