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收費管理

廣告收費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會同物價、城建、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等廣告業務活動中的收費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的管理。它是廣告管理機關會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廣告活動實行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我國對廣告收費管理主要實行國家定價管理和備案價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告收費管理 
  • 類型:經濟術語
我國對廣告設計製作費、廣告發布者收費和對戶外廣告收費的管理,主要採用備案價格管理;對廣告業務代理費的管理,主要實行國家定價管理。為加強廣告服務收費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國家計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5年12月19日發布了《廣告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1995]232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重點對備案價格管理的具體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定。該《暫行辦法》於1996年3月1日在全國正式施行。不過該《暫行辦法》由於過分干預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的經營問題,施行後反響並不是很好,甚至負面影響甚多,故而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於2004年12月2日)廢止了該《暫行辦法》。
對廣告經營者收費的管理
對廣告經營者收費的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廣告經營者收取的廣告設計、製作費和廣告業務代理費進行的管理
1、對廣告設計、製作費的管理
《廣告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廣告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者制訂,報當地廣告管理機關和物價管理機關備案。”《廣告法》第29條規定:“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根據以上規定,我國對廣告經營者收取的廣告設計、製作費的管理,主要實行備案價格管理,即廣告經營者可以根據廣告設計、製作成本和自身信譽、服務質量、製作水平、廣告效果等因素,制訂自己的收費標準,然後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部門備案。由於廣告經營者服務水平有高低之別、服務質量有好壞之分,故允許不同的廣告經營者在同一服務項目上的收費標準存在差異。
2、對廣告業務代理費的管理
《廣告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廣告業務代理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國家物價管理機關制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04年修改版)第14條規定:“廣告代理收費標準為廣告費的15%。”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對廣告業務代理費主要實行國家定價管理,其標準是法定的,是全國統一的。
對廣告發布者收費的管理
對廣告發布者收費的管理,是指對報刊、廣播、電視台等傳統媒體收費的管理和對戶外廣告收費的管理。
1、對三大傳統媒體廣告收費的管理
我國對廣告發布者收費的管理,基本實行備案價格管理,即以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三大傳統媒體為主體的廣告發布者根據自身的收聽率、收視率發行量,以及在全國的覆蓋率和影響力,來制定自己的收費標準,然後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值得注意的是,新聞媒體一定要如實地向廣告主提供自己的發行量、收聽率和收視率,並根據真實的覆蓋率和影響力來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那種不顧自身覆蓋率和影響力而制定過高的收費標準,或者向廣告主提供虛假媒體覆蓋率,動輒“號稱發行量××萬”,都是不允許的。這樣做,不僅將失去廣告主的信任,還將危及自身生存。
2、對戶外廣告收費的管理
《廣告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物價、城建部門協商制訂,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並不能由場地、建築物的擁有單位和主管部門任意制定,它必須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物價、城建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戶外廣告的設定區域、場地、建築物的位置好壞、人流量多少、是否在商業中心和鬧市等因素,共同協商制定,並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一經制定,並獲得當地人民政府批准,都必須嚴格按照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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