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是一部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7年10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廈門市
- 發布文號:廈府辦〔2007〕242號
- 發布日期:2007-10-18
- 生效日期:2007-10-18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福建省
簡介
具體內容
概要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市貿發局、市質監局、市藥監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別制定了《廈門豬肉質量安全整治具體行動方案》、《廈門市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廈門市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廈門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產品質量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廈門市藥品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廈門市流通環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廈門市餐飲消費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廈門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廈門市進出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具體措施》,現將這十個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廈門市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食品生產小作坊的監管力度,提升食品生產小作坊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5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07]178號)及全市質量工作會議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對象與重點
(二)整治重點:衛生條件差、安全隱患大的食品生產小作坊;使用非食用原料、回收原料、霉爛變質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輔料、濫用添加劑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制售假冒偽劣的食品生產加工“黑窩點”。
二、工作目標和步驟
1.2007年11月30日前確認保留的食品生產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
2.到年底95%食品生產小作坊達到生產必備條件;
3.2008年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督抽查合格率達75%以上;
4.嚴厲打擊一批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窩點,積極幫扶一批具備一定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區域性集中加工特點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堅決關閉一批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5.明確政府和部門在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中的責任,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規範和日常監管的一整套長效機制,確保食品生產小作坊安全健康生產。
(二)步驟
全面落實《福建省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一取締,二轉產,三確認,四到位”的要求。即:
1.依法取締安全隱患嚴重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和制假制劣“黑窩點”;
2.落實生產高風險食品的食品生產小作坊轉產措施;
3.對符合條件的食品生產小作坊予以確認;
4.落實“四個到位”措施。一是承諾到位;二是培訓到位;三是整改到位;四是監管到位。
四、時間要求和任務分工
(一)第一階段:全面排查階段
時間:即日起至10月20日
要求和分工:
1.明確監管對象
由各街鎮組織,質監、工商、衛生、農業、漁業等部門配合,按照食品生產小作坊的定義和質監部門提交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名單,進行全面梳理,剔除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範圍的名單,補齊新開辦食品生產小作坊檔案,明確監管對象,並向所在轄區政府及市質監部門上報名單。時間要求:9月20日前完成。
2.組織監管人員培訓
市質監部門統一對各街鎮小作坊監管人員就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內容進行培訓,由各區政府組織監管人員參加。時間要求:9月20日前完成。
3.全面排查
各街鎮負責對轄區內小作坊進行全面排查,依據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必備條件(附屬檔案2),嚴格填寫《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必備條件核查表》(附屬檔案3)並存檔;要求小作坊簽訂“食品質量生產安全承諾書”(附屬檔案5);發放監管告知書(附屬檔案6),告知食品生產小作坊必備條件內容及必須嚴格遵守承諾。時間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
針對排查中發現的五類情況進行分類監管:
(1)立即取締類:一旦發現制售假冒偽劣、使用各種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黑窩點”,列入立即取締類名單,立即上報所在區政府專項整治辦公室,由區整治辦統一組織小作坊專項聯合執法隊予以打擊、取締。
(2)擬取締類:將嚴重不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的小作坊(判斷原則詳見《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必備條件核查表》)和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的小作坊列入擬取締類名單,立即報所在區整治辦,由區整治辦組織質監、衛生、工商部門共同提出整改要求,街鎮負責告知小作坊並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為1個月。
(3)擬保留類:針對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不全及一般不符合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必備條件要求的(判斷原則詳見《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必備條件核查表》),並且有意願提高生產加工條件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將其列入擬保留類名單,並明確告知業主存在的問題及整改的要求和期限(1個月);
(4)轉產類:對於生產加工瓶(桶)裝飲用水、瓶裝白酒、兒童食品、乳製品等食品的小作坊,將其列入轉產類名單,明確告知業主:除應具備衛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以外,還必須在一個月內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納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管範圍;對不具備條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給予一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必須轉而生產其他產品並且符合生產必備條件要求,或者停產;
(5)保留類:將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並且符合食品生產小作坊生產必備條件要求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列入保留類名單。
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大小作坊指導力度,對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不全或兩者全無的,要督促其儘快申領,並加快辦理有關證照進度。
(二)第二階段:確認保留名單階段
時間:10月21日至11月20日
要求和分工:
1.匯總名單
全面排查結束後,各街鎮應及時匯總名單,並會同區級質監、衛生、工商等部門初步確定轉產、擬取締、擬保留及保留類名單,由各街鎮在街鎮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同時公布舉報方式,接受民眾監督。保留類名單公示一周無異議,由各街鎮開列名單,提出明確的保留意見,提交所在區政府確認保留。10月20日前完成。
2.首次審查確認
各區政府及時召開專門會議,對各街鎮提交的保留類食品生產小作坊名單予以審查確認。時間要求:10月30日前完成。
3.落實整改措施
各街鎮如期對存在問題的小作坊整改情況進行落實,時間要求:11月20日前完成。
針對擬取締類、擬保留類、轉產類分別採取不同監管措施:
(1)擬取締類:由所在街鎮提請並配合所在區整治辦組織區級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按照生產必備條件逐家驗收,並做好監管記錄。仍不合格的由區整治辦區小作坊專項整治聯合執法隊進行取締,街鎮配合;驗收合格的列入保留類名單,按程式經公示、審查予以確認保留。
(2)擬保留類:由所在街鎮對小作坊提交的整改報告和證據進行書面驗證,必要時可實地驗證。未如期整改完畢的,列入取締類名單,由街鎮提請區整治辦組織小作坊專項整治聯合執法隊進行取締,並做好配合工作;如期整改完畢的,列入保留類名單,按程式經公示、審查予以確認保留。
(3)轉產類:由街鎮實地查驗,做好監管記錄。未轉產或者嚴重不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的,立即上報所在區整治辦,由區整治辦統一組織區小作坊專項整治聯合執法隊予以取締;已轉產的列入保留類名單按程式經公示、審查確認,並督促其完善生產必備條件。
4.再次審查確認
區政府及時召開專門會議,對增加的保留類食品生產小作坊名單予以審查確認。確認工作可以根據情況,分批進行。時間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
各街鎮應及時對確認保留的小作坊簽訂食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情況進行自查,對未提交的進行督促,確保11月30日前100%簽訂。
(三)第三階段:建立機制階段
時間: 2007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
要求及分工:
1.目錄管理
市質監部門對不允許小作坊生產的產品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監管情況及時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後上報省質監局批准。允許生產的小作坊,要按照規定進行條件改造、公開承諾,並按照要求的範圍銷售其產品。
2.從業培訓
街鎮抽調專人,區整治辦組織,按照質監部門提出的“食品生產小作坊衛生安全規範”及相關的培訓材料對確認保留的食品生產小作坊業主分期分批組織培訓。時間要求: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
3.條件改造
小作坊應按照各類“食品生產小作坊衛生安全規範”要求進一步整改生產條件,由街鎮負責組織對食品生產小作坊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4.生產報告
季節性生產的、生產設備有較大改變的、其它原因停產的食品生產小作坊重新開始生產時,必須向當地街道及區級質監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該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新生產的初期實施嚴密監管。
5.日常監管
街鎮應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密切關注和掌握轄區內食品生產小作坊動態,一旦發現新開辦小作坊、小作坊停產、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的,立即向有關部門通報。質監部門負責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添加物質備案工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範圍重點以肉製品、豆製品等產品為主,檢驗項目以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為主。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檢查,嚴格限制食品生產小作坊的產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單位及超出區域銷售。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消費檢查,嚴格限制食品生產小作坊的產品進入餐飲、食堂等單位。
6.定期公示
各街鎮應對本地區食品生產小作坊條件改造情況進行定期公示。質監部門應當定期公示監督抽查情況。定期公示至少每半年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增加公示頻次。定期公示的內容應同時報所在區政府和市質監局。
7.扶持指導
各區、各部門應分層次制定對食品生產小作坊的幫扶機制,幫助有條件的食品生產小作坊提高生產條件,辦齊證照,擴大規模,實現由食品生產小作坊向食品生產企業的提升。鼓勵聯營或者“公司+散戶”的經營形式共同發展,探索小作坊集中加工等創新措施,幫助小作坊整合做大、做強。各區政府負責在轄域內建立食品生產小作坊整治示範街(鎮)、社區(村),樹立典型。
8.查處取締
區整治辦繼續組織小作坊專項整治聯合執法隊針對整治重點開展查處取締專項行動,堅決取締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生產加工“黑窩點”。
(四)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
時間: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要求及分工:
1.檢查驗收
由市整治辦組織,各區、部門配合,對各街鎮食品生產小作坊整治工作進行驗收,問題嚴重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相關的責任區及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政紀、法紀處理。
2.推廣經驗
由市整治辦組織,各區、部門配合,在食品生產小作坊整治示範街(鎮)、社區(村),召開現場會,推廣先進經驗。
五、相關要求
1.領導到位
各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小作坊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要成立專項整治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領導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工商、衛生、質監、農業、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督、經貿、公安等部門和各街鎮組成。區政府要切實協調好各部門的力量,科學分工,合理安排,本著有利於整治、有利於監管的原則,在專項整治辦公室中確定一個牽頭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時,成立區級小作坊專項整治聯合執法隊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2.人員到位
各區、各部門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務院[2007]23號文),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實現重心下移的要求,根據全省專項整治方案,實行市區兩級政府雇員制,為執法力量特別薄弱的相關執法部門配備專職食品安全協管員。各有關單位、部門,尤其是各街鎮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作坊監管工作,確保足夠人力開展工作。
3.責任到位
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作坊監管負總責,尤其是街鎮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小作坊監管;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小作坊業主要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要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法律責任。把責任落實到每個區、每個相關部門、每個街鎮、每個社區、每個小作坊。同時要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監察和執法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和查處重審批、輕監管、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4.措施到位
各區、各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制定相應工作方案並落實到位。區政府應著眼規劃治理,制定嚴重違法食品生產小作坊取締辦法,制定並實施對街鎮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的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工作方案(200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事關食品生產小作坊質量安全的問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措施,堅決消除安全隱患。街鎮應制定食品生產小作坊日常監管方案(200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報區政府審查批准後實施動態監管,同時明確本街鎮負責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工作的領導和監管責任人,建立食品生產小作坊長效監管機制。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科學、權威、高效的信息發布制度的要求,組織、引導主要新聞媒體宣傳食品生產小作坊整治的成效,宣傳報導守法經營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同時對違法經營者通過媒體曝光、在鄉村街道張榜告示,有效利用輿論和社會的力量,堅決遏制食品生產小作坊的違法行為。
5.資金到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務院[2007]23號文),各級財政應增加投入,確保專項整治各項工作經費,配備一批先進檢測設備,解決“檢不了、檢不出、檢得慢”等突出問題。
(二)注意工作方法
1.總結經驗
要認真總結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的經驗,特別要總結針對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難點採取的有效辦法,並及時予以推廣,推動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和監管工作的健康開展。
2.要講究政策界限
針對食品生產小作坊業主大多數是農民,普遍文化水平低,對食品安全重要性認識不足,法制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差的主體特性,在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活動中既要堅持原則,堅決查處違法行為,又要掌握政策,講究方法,以教育和幫扶為主,查處為輔,讓食品生產小作坊業主在整治中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社會責任、食品生產衛生安全常識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