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補充規定

《廈門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補充規定》是1991年11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補充規定
  • 性質:行業規範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1]綜235號
【發布日期】1991-11-29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補充規定
(1991年11月29日廈府〔1991〕綜235號)
一、為促進我市建築施工和城市建設現代化進程,達到國家對我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試點工作的要求,根據《廈府〔1990〕綜109號》檔案的執行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二、廈門市轄區的水泥生產和商品混凝土企業以及島內的建築工程都必須按本規定執行;島外的建築工程具備條件者,也應按本規定執行。
三、凡在市區的湖濱東路、湖濱北路、湖濱中路、湖濱西路、湖濱南路、禾祥路、角濱路、故宮路、斗西路、豆仔尾路、美湖路、後埭溪路、後濱路、後江埭路、金榜路、廈禾路、鷺江道、開禾路、開元路、思明南北路、大同路、鎮邦路、昇平路、幸福路、公園東路、公園西路、公園北路、公園南路、將軍祠路、中山路、新華路、虎園路、文園路、同安路、鎮海路、同文路、民族路、大學路、壽山路、峰巢山路、演武路等道路兩旁的建築工程(包括私人建房、部隊營建、三資企業建設項目),都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嚴禁現場攪拌。在以上區域外的建築工程,凡需連續澆築24小時以上或一次澆灌混凝土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四、施工企業自備集中攪拌站(經市建委認可)供應預拌混凝土者視同使用商品混凝土。
五、凡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都必須按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制定的商品混凝土價格編制工程預算,參加工程投標,否則,招標無效。
六、對不按規定擅自現場攪拌者,由市城市建設監察大隊責令其停止攪拌,並按實際澆築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罰款150元作為商品混凝土發展資金(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供應契約,及時、按質按量保證供應。凡供應單位不能按契約保證供應者或需方不履行契約者,應賠償對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集中攪拌站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每年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下達使用水泥散裝率,並要求1994年使用水泥散裝率達到95%以上,未完成散裝水泥使用量部分,每噸由市散辦向其另加征20元的“扶散基金”。逾期不繳,由銀行代扣。並向欠繳單位收取欠繳額3%的手續費。
九、本市水泥生產企業都必須逐步提高散裝率。對不能完成年散裝水泥供應計畫,少供部分每噸徵收5元的“扶散基金”。並要求1994年前散裝水泥生產供應能力達到70%以上。主管部門應把水泥生產企業的散裝水泥生產供應計畫情況列入企業升級、年終考核、評比的內容。
十、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以保護環境,減少交通壓力,城市交通部門應予以支持,對於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在市區道路通行應予以照顧,實行全日通行,並由“交警支隊”給予核發通行證。
十一、本規定從1992年元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檔案相牴觸的規定,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解釋權歸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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