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紹鏞(1770年-1834年),字蘭皋,又字鎛南。山西省太原府興縣(今屬呂梁市)人,清朝政治人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紹鏞
- 別名:蘭皋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府興縣
- 出生日期:1770年
- 逝世日期:1834
人物簡介,經歷,中舉入仕,平步青雲,封疆大吏,力理湘政,評價,著作,家庭及關聯,
人物簡介
康紹鏞(1770—1834)字蘭皋,山西興縣人,江西廣信知府基淵子,清朝大臣。嘉慶四年進士,授兵部主事,充軍機章京。累遷郎中,擢鴻臚寺少卿。十八年,滑縣教匪起,紹鏞隨扈,以畿輔、山東、河南地形險易,將帥賢否,各鎮兵籍,列冊進御,受仁宗知。會有大名民人司敬武等十餘人傭工熱河、錦州,聞畿南寇起,馳歸,過山海關,關吏執之,誣其預聞逆謀,命紹鏞偕內閣學士文孚往鞫,白其誣,釋之。劾副都統以下,論如律。歷通政司參議、大理寺少卿。
十九年,出為安徽布政使。值大水,被災者四十餘州縣,倉谷缺乏,庫儲不給,勸紳商輸貲各恤其鄉,與官賑並舉,災民賴之。二十三年,就擢巡撫。宿州、靈壁以睢河堤堰崩圮,比年患水,紹鏞親往相視,奏請修復;又築無為州黃絲灘臨江堤千二百餘丈。先後捕獲鳳、潁等府土匪五十餘人,置諸法。二十四年,調廣東巡撫。
道光元年,詔各直省清查陋規雜稅,紹鏞疏陳,略曰:“廣東州縣所資辦公,專在兵米折價。因產谷少,民間皆原折納,相沿已久。在馴謹良民,向依舊規完納,而刁生劣監,不能無抗欠。有於正數之內絲毫無餘者,更有於正賦之內收不足數者,州縣往往以贏補絀,自行償補。今若定為折收額數,則所浮之價,悉為應輸之額,其掛欠代償,恐較前益甚。況貪官污吏,視所加者為分內應得之數,以所未加者為設法巧取之數。雍正時將地丁火耗酌給養廉,議者謂正賦之外又加正賦,將來恐耗羨之外又加耗羨。八九十年以來,錢糧火耗,視昔有加,不出前人所慮。兵米折價,與之事實相近。即能明察暗訪,堅持於數年之間,斷難遠慮周防,遙制於數十年之後。至雜稅及舟車、行戶、鹽當、規禮等款,名目不一,或此有而彼無,或此多而彼寡,願者減其數以求悅,黠者浮其數以取贏。究之浮者即浮,數已定而難改;減者非減,事甫過而仍加。此時毫髮未盡之遺,即將來積重難返之漸。其中更有強狡之徒,向不完納平餘,致饋規禮。今以案經奏定,在有司視為當然,在小民視為非舊,兩相脅制,互為告訐,既不能指為官吏分外婪索,予以糾彈;又不能因民間不繳陋規,懲以官法:寬嚴兩窮。是雜稅諸項之難於清釐,較兵米折價尤甚。且各項所入,既名陋規,逐款臚列,上瀆聖聽,於國家體制,亦殊未協。事有窒礙,不敢不據實密陳。”疏入,與兩江總督孫玉庭所議同,其事遂寢。
二年,召署禮部侍郎。丁母憂歸,服闋,授廣西巡撫。禁土司科派擾累,懲土民刁訟者,緝治逸匪,邊境稍安。五年,調湖南,編查洞庭湖漁船,以軍法部伍之,盜無所容。澧州諸湖,上承涔水,下泄洞庭,兩岸悉垸田,地低下,洩水不暢,檄道府率屬履勘疏濬,得可耕田萬四千餘畝,奏蠲淤田賦萬一千餘畝,從之。九年,入覲,面陳苗疆設立苗弁額數過多,倚勢虐使苗人,易激事端,請酌其可並省者,缺出不補,總督意不合,格不行。十年,召授光祿寺卿。尋值京察,以在湖南任內廢弛,降四品頂戴,休致。十四年,卒。
經歷
中舉入仕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壬子舉人。考取內閣中書。
嘉慶四年(1799年)己未科第三甲第四十四名同進士出身。分發兵部記名候補主事。
十年(1805年):閏六月授軍機章京。
三月,嘉慶帝巡幸五台山,吏部議敘加恩賞給五絲緞二件。
平步青雲
當時有大名縣人士司敬武、馬永福等十餘人傭工前往熱河、錦州,獲悉京畿南方有亂,快速返回,過山海關時遭到守關官吏拘捕,指控他們預聞逆謀,刑逼認罪,副都統額勒金布輕率定讞奏報。嘉慶帝命康紹鏞會同內閣學士文孚前往審鞫,揭穿其受到誣陷並釋放他們。於是彈劾副都統及以下官員以至弁兵,都依律論處。
任布政使後上疏:“皖省各屬倉谷虧短,逐款察核,酌議章程,諭確實查明,分別追補。”
安徽時值大水災,有四十餘州縣受災,倉谷缺乏,庫存儲糧不足供給,康紹鏞廣勸鄉紳、商人各自捐貲賑恤其家鄉,與官方賑濟同時進行,災民賴之得以生存。
封疆大吏
奏報開始挑築宿州等處的黃河大堤工程。
九月,奏報英吉利國貢使已入安徽省境,行走安穩無擾。
十一月,安慶府等六府水災,奏請賑恤並緩徵賦稅。準允。
十二月,奏陳宿州、五河縣等災後州縣需要接濟。
二十二年(1817年):安徽巡撫。
一月,奏報遵照旨意,監督各屬嚴格緝捕鹽梟及紅胡捻匪。
二月,覆查安徽省保甲實施情形。
九月,因按察使司獄囚逃逸,下吏部議處。
十月,奏報安徽省五河等縣水災,並請緩徵錢糧[9]。
十二月,清查安徽省各屬倉庫虧缺之數目。因虧空公款尚未補完,被傳旨申飭[10]。
二十三年(1818年):安徽巡撫。
以太湖縣等縣水災,奏請緩徵獲準。
先後捕獲鳳陽府、潁州府等府土匪五十餘人,置諸法。
康紹鏞清查後上奏開列安徽省虧空一萬兩以上之知縣,嘉慶帝下嚴旨將多人革職並監控、追索欠款。
二十四年(1819年):安徽巡撫。閏四月一日改廣東巡撫。九月,兼署兩廣總督印務。
二月,因宿松縣民王金秀被盜劫案懸宕三年,下部議處。
十一月,奏歸善縣等縣水災,請賑恤緩徵獲準。
道光帝下詔命各省清查陋規、雜稅,康紹鏞疏陳:“廣東州縣所資辦公,專在兵米折價。因產谷少,民間皆原折納,相沿已久。在馴謹良民,向依舊規完納,而刁生劣監,不能無抗欠。有於正數之內絲毫無餘者,更有於正賦之內收不足數者,州縣往往以贏補絀,自行償補。今若定為折收額數,則所浮之價,悉為應輸之額,其掛欠代償,恐較前益甚。況貪官污吏,視所加者為分內應得之數,以所未加者為設法巧取之數。雍正時將地丁火耗酌給養廉,議者謂正賦之外又加正賦,將來恐耗羨之外又加耗羨。八九十年以來,錢糧火耗,視昔有加,不出前人所慮。兵米折價,與之事實相近。即能明察暗訪,堅持於數年之間,斷難遠慮 周防,遙制於數十年之後。至雜稅及舟車、行戶、鹽當、規禮等款,名目不一,或此有而彼無,或此多而彼寡,願者減其數以求悅,黠者浮其數以取贏。究之浮者即浮,數已定而難改;減者非減,事甫過而仍加。此時毫髮未盡之遺,即將來積重難返之漸。其中更有強狡之徒,向不完納平余,致饋規禮。今以案經奏定,在有司視為當然,在小民視為非舊,兩相脅制,互為告訐,既不能指為官吏分外婪索,予以糾彈;又不能因民間不繳陋規,懲以官法:寬嚴兩窮。是雜稅諸項之 難於清厘,較兵米折價尤甚。且各項所入,既名陋規,逐款臚列,上瀆聖聽,於國家體制,亦殊未協。事有窒礙,不敢不據實密陳。”奏摺遞入,與兩江總督孫玉庭所議相同,此事於是中止。
丁母憂歸鄉。
四年(1824年):服闕,二月四日補署禮部左侍郎。三月一日授廣西巡撫。
九月,康紹鏞審理那馬司土民黃天保等京控案件,奏請嚴禁土司科派擾民,並懲處刁蠻濫訟的土民、土目。
有匪徒許光勛等聚眾拜會,康紹鏞捕誅之。又奏報粵西竊盜盛行,是因舊案逃逸的匪徒潛匿勾結導致,隨即派遣文武官吏嚴加查緝,捕獲逃犯二百餘人,並請鼓勵辦案的州縣雜佐,都獲準。邊境於是安定下來。
力理湘政
道光五年(1825年):廣西巡撫。八月三日改湖南巡撫。
編查洞庭湖漁船,以軍隊的方式編伍,減少盜賊容身處。
六年(1826年):湖南巡撫。
原先監察御史賀熙齡疏請將洞庭湖面恢復舊規,委派官員巡邏查緝,道光帝敕令督撫查奏。康紹鏞偕同湖廣總督嵩孚勘查,十月上奏,認為湖面遼闊,委任官員實際難以巡查周延,且容易使地方官憑恃有專人稽查,導致觀望鬆懈。奏請按照界址,指令濱臨湖邊的州縣、營汛各在自己管轄的區段內督率兵役,發現賊匪便互相防堵,並隨時派員查核勤惰。既然要求的任務專一,巡防更加縝密,可期待除盡匪徒、肅清湖面。
十月,湖南水災,奏報勘察醴陵縣、攸縣、茶陵州三州縣災情,遵旨先行分別賞恤、並查辦各官員責任事宜。
將醴陵、攸縣、茶陵三州縣衙署、倉庫被水沖坍,康紹鏞奏請籌款修建,應賠倉谷、銀兩斟酌議定分期賠償補回。遭沖失的谷石照例豁免,其發霉浸爛的穀物每石還可兌換錢二三百文,照成案指示該州縣變價後分別捐湊、買補還倉。都得到允準。
十二月,康邵鏞獲賞《續纂大清通禮》一部。
奏請以病癒不久的知縣調署苗疆重要職缺,因與慣例不符,遭申飭。
七年(1827年):湖南巡撫。
五月,參劾將命案隱匿、不詳報或請檢遲延的各署任知縣。
六月,特奏參劾倉谷儲糧短缺的知縣。其中永明縣知縣張汝說應交常平倉谷,虧欠達到五千五百餘石,奉上諭將其革職拿問[16]。
十月,秋收後完成覆查保甲情形。
八年(1828年):湖南巡撫。
二月,參劾追比客欠被控失手杖斃的試用雜役、以及濫權委任代行追比的通判、勘驗報告含混的知縣,康邵鏞奏請奉諭旨分別將其革職、解任、審辦。
五月,獲道光帝賞賜藥錠。
九月,奏請準將已故湖南籍大學士劉權之入祀鄉賢祠,得到上諭準許。
十月,以醴陵等縣水災奏請緩徵;又屯田遇乾旱,也請緩徵,並借支儲糧紓困。都得旨意允許。
十二月,奏言:“桂陽州屬石家岩、長富坪二處鉛廠,嘉慶年間定解鉛二十五萬斤。近來產砂短少,祇可採辦五萬三千斤。請減額辦解。”諭旨回覆:“姑允所請,嗣後仍照部議定額不得短絀。”
九年(1829年):湖南巡撫。
十年(1830年):湖南巡撫。六月召京陛見,六月九日起調署工部左侍郎。九月七日授光祿寺卿。
正月,奏報屯田遭水災,民丁人力不濟,請求將應運漕糧用船暫停造運。朝廷聽從之。
十一年(1831年):光祿寺卿。京察,正月二十六日以湖南巡撫任內建設廢弛,降為四品頂戴,令休致。
道光十四年(1834年)卒,年六十五。
評價
《清稗類鈔》恩遇類.康紹鏞受知仁宗:“興縣康光祿紹鏞值軍機時,勤於趨職,專心掌故,以周知當世之務為急,大樞董文恭、戴文端、盧文肅諸公鹹倚如左右手。嘉慶癸酉,林清倡亂畿南,山東、河南回響。康方隨扈,即以各省應行防堵之處,及將弁姓名、曾否經歷行陣、所轄兵數多寡,記之小冊,以自隨。會上詢問各要隘將弁,當軸即以其冊進,上由是知其才可大用,遂擢鴻臚卿,揚歷封疆,於此兆矣。”
《清史稿》評論:“宣宗以恭儉為治,一時疆臣多清勤之選。(康紹鏞)等或由卿寺受知,或以守令拔擢,雖間有旋倔旋起、晚置閒散者,其猷為要並可觀焉。”肯定其清廉操守。
著作
《欽定平定教匪紀略》提調官
刊印姚鼐《古文辭類纂》,作〈序〉
刊印張惠言《七十家賦鈔》,作〈序〉
刊印李兆洛《駢體文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