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類別

工資類別亦稱“工資區類別”、“工資地區差別”。根據各地區不同的物價水平、自然條件和歷史上形成的生活水平,按照一定的比率增發標準工資所形成的地區差別。始於1956年取消“工資分”制,實行貨幣工資制時,它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按省、地、市、縣劃分為十一類工資區,一類區工資標準最低,十一類區工資標準最高。每類工資標準之間相差幅度約為3%,十一類工資標準之間相差總幅度約為30%。如國家機關行政21級,在一類區的工資標準為54元,在二類區為55.5元,在十一類區則為70元。

中央各產業部門執行“非十一類工資區”的則根據所屬企業在全國的分布情況,將全國工資標準劃分為若干類區 (有五類、七類、八類不等,最多的達十八類),統一規定各類區的工資標準以及各企業的區類。地區企業分布區域相對較小,一般情況下不分地區類別。1963年,國家將十一類工資區的一、二類工資提為三類工資區,1979年又將三類提為四類,四類提為五類,這樣實際執行的只有四至十一類共八類工資區。對執行“非十一類工資區”的原15種之多的工資區類也分別隨著各地區經濟的發展,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和簡化。確定工資區類別的主要依據是: (1) 各地區物價水平的高低;(2) 各地區自然條件 (包括地理環境條件、氣候條件等);(3) 各地區交通條件;(4) 各地區歷史上形成的工資水平。隨著國家經濟布局的日趨合理,物價管理的完善和加強,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工資區類別有日益縮小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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