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區類別

工資區類別亦稱“地區工資類別”。我國對不同地區職工的勞動報酬差別所作的分類。其目的在於使不同物價和生活費用水平的地區的職工,在付出同等勞動的情況下能夠取得大體相等的消費品。確定地區工資類別的依據,主要是各地區物價和生活費用水平的高低,同時適當考慮地理自然條件的差異,有利於鼓勵職工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以及歷史上工資水平的差別等因素。1956年工資改革時,全國劃分為11類工資區,另外對少數物價過高的地區加生活費補貼。每類地區工資循序相差3%,同一等級的工資標準,第11類工資區比第1類工資區高30%。1963-1985年,通過提高工資區類別的方法,逐步取消了1-4類工資區,第5類工資區的標準成為最低地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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