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基金是社會主義國家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按照計畫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定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也是個人消費基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必須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資基金
- 概述:工資基金是指實行工資
- 來源:工資基金的來源有:核定的工
- 用途:工資基金的用途:支付職工
來源
用途
科目規定
(1)以勞務為主的理髮、浴池、修理、飲食服務等小型企業按規定計提並在費用中列支的提成工資,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設定“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提成工資基金”兩個子目。
(3)企業按規定提取工資基金時,借(增)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增)記本科目。企業付給職工的工資或獎金,於提取現金時,借(增)記“現金”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實際支付時,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應付工資”科目;同時,借(減)記“應付工資”科目,貸(減)記“現金”科目。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應由發放單位及時交回會計部門,借(增)記“現金”科目,貸(增)記“應付工資”科目。
(4)企業按規定交納的工資調節稅和由於違反工資基金的有關規定而應交納的罰款,均在本科目核算。於交納時,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
(5)本科目的明細帳,應按子目分戶記載。
1990經貿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貿易企業基本業務統一會計制度》、1991年物資部、財政部發布的《物資企業會計制度》都規定:
(1)本科目應設定“應付工資”和“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兩個二級科目。 “應付工資”二級科目核算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其中包括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醫藥費、福利補助、退休費、合理化建議和生產發明技術改進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二級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工資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包括企業從稅後留利提取獎金轉作工資基金部分。
(2)本科目的“應付工資”二級科目應按照職工類別分設帳頁,按照工資的組成內容如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浮動工資、各種獎金、加班工資、各種津貼、價格補貼等,分設專欄登記。“應付工資”二級科目的貸(增)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準備發放的工資數,借(減)方發生額反映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數,發放工資後,本二級科目應無餘額。“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二級科目的貸(增)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提取的工資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借(減)方發生額反映轉入“應付工資”二級科目的工資、交納的工資調節稅及支付的罰款和滯納金(工資下浮的企業,不包括下浮的工資)等,貸(增)方餘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工資基金結餘數額。
的核算
(二)本科目設以下子目:
1.應付工資:核算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其中包括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工資、獎金、津帖等。職工醫藥費、福利補助、離休退休費、生產發明技術改進獎等,不在本子目核算。
2.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核算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工資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企業從職工獎勵基金轉作工資基金的部分也包括在內。
提取辦法
1.商辦工業、農牧企業的生產車間(組)、管理部門和專設銷售機構的人員工資,分別借(增)記“在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
2.商業、儲運等企業的人員工資,借(增)記“商品流通費”科目有關子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
3.應由各種專用基金支付的人員工資(包括應由福利基金支付的醫務、福利人員的工資),借(減)記有關專用基金科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
4.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的編外人員、長期病假人員的工資,借(增)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