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法庭

巡迴法庭

巡迴法庭制度是指法院為方便民眾訴訟,在轄區設定巡迴地點,定期或不定期到巡迴地點受理並審判案件的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巡迴法庭
  • 部門簡介:法院派出機構 
  • 駐地:深圳、瀋陽、南京、鄭州、重慶等
  • 提出時間:2014年10月
駐地巡迴區,制度簡介,重要意義,正式設定,法律規定,現任領導,

駐地巡迴區

巡迴法庭駐地及巡迴區介紹
法庭名稱駐地巡迴區域(省/市/自治區)
廣東省深圳
廣東、廣西、海南、湖南(新添加)
遼寧省瀋陽
遼寧、吉林、黑龍江
江蘇省南京
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河南省鄭州
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陝西省西安
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制度簡介

巡迴法庭與現有法庭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
1、巡迴法庭的法官不固定,美國的巡迴法院一般設定3名巡迴法官,但是特殊的領域案件(如能源糾紛案)甚至需要12名巡迴法官聯席審判;
2、法官不常駐法庭,巡迴法院的法官流動性較強,搭配上並沒有嚴格的組合關係,這就保證了巡迴法庭對於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去傾向性;
3、與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黨政制約更少,辦案更加自由、獨立。而且,由於沒有庭長等行政特徵明顯的職務設定,法官獨立意識、平等意識更強,法庭內務、行政工作可委託非法官人員管理行使,可以在極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徵。
巡迴法庭法官巡迴法庭法官
4、在轄區內均設有審判場所;設定的目的均在於方便民眾訴訟;同屬法院的審判機構,以法院的名義審判案件。
此外,巡迴法庭制度是現實可行的,可以在不修改法院組織法的基礎上立即著手實施。
1、繼續保留原有法庭設施,作為巡迴審判場所。
2、在巡迴地點設定立案、統計、登記等輔助工作人員,負責與法院和當事人的通訊聯絡。地方政府、符合條件的組織也可以協助從事類似工作。
3、在法院設定案件、人員調度機構,負責制訂、落實巡迴審判計畫、方案。
4、巡迴審判法官人員不固定,需要時臨時編組,行政負責人員由資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審判方面的特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巡迴法官協商、投票解決。司法行政事務由院行政解決。

重要意義

巡迴法庭制度的設定還具有如下幾點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可以有效解決現有法庭設定分散,審判力量不集中,輔助人員辦案、法官從事輔助工作的問題。目前,不少法庭除庭長、副庭長以外,沒有審判員,只有書記員。庭長、副庭長通常忙於協調、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務,無暇顧及審判,只好將本屬法庭核心業務的庭審等交付給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行使,庭長、副庭長僅在草擬的裁判文書上籤署自己的名字,既違背了司法直接言辭的原則,又助長了以審批形式存在的行政管理意識、官本位意識,將具體的審判貶低到庸俗的事務性範疇,不利於先進司法理念的培育和發展。而另一方面,在院機關庭室,又同時存在法官僅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或在審判之餘又負責整卷歸檔等本屬輔助人員的工作事項,使法官無暇深入進行審判理論、經驗的研究和總結。
圖解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圖解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實行巡迴審判制度可以充分調配審判資源,對各類案件根據統籌學原理,在時間、人力、物力方面進行合理投入。法官自動向案源較多的巡迴法庭集中,案件數量少的部門則可以暫時保留較少甚至不保留留守法官,日常行政、事務性的諸如來案登記、分配、審限監控等工作由輔助人員負責料理。
二、可以有效促進法官編制員額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識和職業意識。在巡迴法庭制度的誘導下,保留大量法官的客觀需求將明顯減少,法官的社會評價、地位將明顯提升,輔助人員負責行政工作的運作模式則又進一步弱化了法院的官本位意識,法官以法官身份為榮,不為行政升遷所擾,安心從事審判,法官獨立、司法獨立的意識必然會進一步加強。
三、巡迴法庭制度可以節約大量的法院經費。由於法官無須常駐法庭,巡迴場所可以保留數量有限的輔助人員,或者乾脆委託地方政府、基層組織從事日常的案件收集、登記,相應的人頭、交通、通訊、取暖等費用必然明顯減少。

正式設定

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精神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此前,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巡迴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法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布局在瀋陽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布局在瀋陽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
2014年6月,法務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長王公義在接受專訪時即提出,最高法可能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巡迴法院”。每個分區成立一個巡迴法院,巡迴法院級別明顯高於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未來案子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審理了,可直接在巡迴法院審理,巡迴法院就相當於最高法院的一個個分院。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2016年11月增加管轄湖南省有關案件。
第二巡迴法庭2015年1月31日上午在遼寧省瀋陽市掛牌,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區。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巡迴法庭的先後掛牌標誌著中國的司法改革繼續向縱深邁進。
201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表示,2015年在廣東深圳、遼寧瀋陽設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巡迴法庭,積極探索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在方便當事人訴訟、就地解決糾紛、排除非法干預、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孟建柱要求,要總結試點經驗,研究適時增設巡迴法庭,完善巡迴法庭管轄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相關制度,健全巡迴法庭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更好的發揮巡迴法庭的功能。

法律規定

法釋〔2016〕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根據中央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方案》,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布局,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迴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迴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迴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迴法庭設在重慶市,巡迴區為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五省區。第六巡迴法庭設在陝西省西安市,巡迴區為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修正》)
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簡稱巡迴法庭)審理案件等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迴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迴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迴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迴法庭設在重慶市,巡迴區為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五省區。第六巡迴法庭設在陝西省西安市,巡迴區為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設巡迴法庭,並調整巡迴法庭的巡迴區和案件受理範圍。
第二條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三條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迴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第四條智慧財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覆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第五條巡迴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並登記屬於巡迴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對於依照本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巡迴法庭轉交的,巡迴法庭應當轉交。
巡迴法庭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台統一編號立案。
第六條當事人不服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抗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迴法庭提出。當事人直接向巡迴法庭抗訴的,巡迴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抗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抗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巡迴法庭。
第七條當事人對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的,應當向巡迴法庭提交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等材料。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決定由本部審理。
巡迴法庭對於已經受理的案件,認為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
第九條巡迴法庭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迴區內巡迴審理案件、接待來訪。
第十條巡迴法庭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巡迴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從辦案能力突出、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中選派。巡迴法庭的合議庭由主審法官組成。
第十一條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庭長或者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合議庭成員簽署後,由審判長簽發。
第十二條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統一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台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
第十三條巡迴法庭設廉政監察員,負責巡迴法庭的日常廉政監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通過受理舉報投訴、查處違紀案件、開展司法巡查和審務督察等方式,對巡迴法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政監督。

現任領導

第一巡迴法庭長
第二巡迴法庭長
第三巡迴法庭長
第四巡迴法庭長
第五巡迴法庭長
第六巡迴法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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