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貫徹落實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有關規範性檔案、規章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民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市內跨行政區域社團的登記管理;負責對全市性各類基金會的監督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市直屬單位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主管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檢查督促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的執行情況; 承辦有關人員的傷殘評定、調整等級報批手續及業務管理;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五)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擁政愛民、
擁軍優屬,軍民共建、軍政軍民關係等具體事務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
士官、復員軍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協調軍人轉運接待工作、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
軍地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工作。
(七)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計報災情,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我市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區重建和生產自救。
(八)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草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規定,督促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九)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它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市福利院的管理工作;負責市慈善總會的日常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
社區建設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草擬推行社區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協調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一)擬定全市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加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執業管理,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指導、協調全市養老服務網路建設;協調、指導五保戶、困難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
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貫徹執行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規定,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草擬本市行政區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各鎮、村(居)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轄區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負責行政區劃界線界樁管理;參與邊界爭議的調查、調處。
(十五)草擬本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市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地名標誌的統一設定和管理;檢查監督市區各類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標準地名使用情況;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
地名檔案和
地名信息系統。
(十六)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的諮詢工作。
(十七)負責兒童收養及涉外領養登記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指導救助站管理工作。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殯葬改革發展規劃,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管理工作。
(十九)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擬定實施辦法;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督促、檢查落實情況;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指導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作。
(二十)指導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民政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民政系統的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市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加與民政業務有關的
外事活動。
(二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全市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
文秘、宣傳、檔案、保密、保衛、信訪、
行政複議、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及有關行政接待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審核,法制宣傳、
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民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承辦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政治思想、專技人員職稱、勞動工資和養老保險、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民政系統一般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辦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出國(境)人員政審報批。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
行政經費的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制訂並監督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民政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基建資金、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各種基金管理。
(二)救災救助科
組織核查、計報災情,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我市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
重度殘疾人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指導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
(三)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科
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管理;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
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四)優撫科(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優待撫恤政策,督查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評定、調整革命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承辦烈士褒揚和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各鎮開展
雙擁工作;溝通軍政聯繫,協調軍政、軍民關係。
負責我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軍官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協調軍人轉運接待工作、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承擔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職責,會同市有關方面擬訂我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六)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貫徹實施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及上級關於
基層政權、村委會、居委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全市城鄉村(居)委員會民主選舉、
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
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研究提出全市
社區建設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草擬推行社區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協調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七)社會事務管理科(區劃地名管理科、行政服務科)
擬訂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涉外、涉港澳台婚姻諮詢服務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草擬本市行政區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各鎮、村(居)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各鎮轄區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負責行政區劃界線界樁管理;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地名標誌的統一設定和管理。
按規定歸併、集中其他科室行政審批的有關接收交付工作,負責本部門駐
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管理工作。
(八)老齡工作科
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擬定實施辦法;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指導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督促“
六個老有”(
老有所養、老有所醫、
老有所教、
老有所樂、
老有所為)的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老齡工作人員
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各區鎮、街道有關老齡工作機構開展工作;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委、監察審計室(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領導職數為:局長1 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內設機構正副科長(主任)12名,其中正科長(主任)8名,副科長(副主任)4名。
其他事項
關於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對低保人員、低保邊緣人員、三無人員、五保人員等救助對象的審批發證和年審工作,並根據變化作相應調整;市財政局負責年度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救助醫療機構的認定,以及組織發放社會醫療救助金;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工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和公惠醫療機構的認定;市總工會負責對特困職工認定、審批、發證和年審工作;市殘聯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重度殘疾人的
勞動能力鑑定。
現任領導
局長:陶桂榮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