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會員239家,其中崑山本市建築施工企業55家,外地進市建築施工企業73家,建築裝修裝飾企業9家,建設工程監理和招標諮詢代理公司24家,檢測企業16家,商品砼企業20家,構件和門窗企業38家。
協會在市建設局和民政局以及市科協的直接指導下,在各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參與下,協會秘書處圍繞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要職能,在調查研究、市場協會、維權、行業評優、技術交流、人才培訓、諮詢服務和協會自身的組織建設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和擁護,同時也多次受到省、蘇州市以及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表揚和讚賞。近年來,隨著新的形勢的發展要求,我們行業協會必須不斷革新發展思路,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服務質量,為崑山的城市建設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協會章程
崑山市建築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崑山市建築行業協會
第二條 崑山市建築業協會是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崑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崑山市地區性社會團體,是崑山地區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和設計,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和工程建設諮詢教育,商品砼企業,鋼結構和砼預製構件企業,金屬和塑鋼門窗製作施工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崑山市建築業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行業行風行規,切實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協會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崑山市建設局、崑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崑山市長江北路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1、研究探討建築業在市場經濟大浪中怎樣求發展,適應市場經濟管理模式的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技術政策的建議。
2、積極幫助和指導建築業協會會員單位,為加強行業管理服務。
3、研討有關建築業實行轉制後開展理論和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調查和制定長期行業發展規劃。
4、推進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科學管理,提高工程質量,開展創優評比活動,組織市優質結構工程、“瓊花杯”獎及“崑山文明工地”等的評選,並做好向省、市協會推薦申報“姑蘇杯”、“天堂杯”獎及“蘇州文明工地”等的工作。
5、鼓勵會員單位爭創最佳企業、先進單位和優秀企業家,開展優秀項目經理和優秀總監及先進個人評比活動,樹立典型,表彰先進,總結推廣經驗,幫助企業提高整體素質。
6、協助企業培訓人才,提高投標技巧的技術諮詢活動,組織市內外建築業信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編輯和出版會刊。
7、發展與建築業和其他社團組織的聯繫,交流經驗,共同提高。
8、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和上級協會委辦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在崑山地區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和設計、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和工程建設諮詢教育、商品砼企業、鋼結構和砼預製構件企業、金屬和塑鋼門窗製作施工等企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意願。
3、在本團體的業務具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力。
4、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
5、提交入會申請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政策優惠和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履行本團體行業行風行規,加強自律,抵制不正當的競爭;
3、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4、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5、積極向本團體反映行業記憶體在的情況,為協會工作獻計獻策;
6、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行風行規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情況;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秘書長會議每季不少於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出席必須由本人參加,如無正當理由一年內連續缺席二次以上者,將作自動放棄職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單位協商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單位總數的20~30%。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無記名投票產生候選人,但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不超過二屆,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任期不受屆期限制。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下設分會:建築施工分會;建材製品與檢測分會(含建材製品、工程質量檢測、商品砼);建設諮詢分會(含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三個分會,設分會會長;各分會可根據需要下設專業委員會。業務範圍在本專業中參照第六條相關條款的非法人分會。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正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職能;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有能力的會員單位援助;
5、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和會員大會通過的規定標準收取會員單位的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和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議審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崑山市建築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