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結算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岳陽市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結算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由岳陽市人民政府發布,共十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結算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發布者:岳陽市人民政府
  • 條款數:共十條
岳陽市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結算
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結算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財政預算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借貸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各類房屋建築(含裝飾)、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橋樑、水利水電、園林綠化、土地整理等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
第三條 發改、財政、審計部門為工程結算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建設、交通、水利、國土等部門為各自行業工程結算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可採用單獨檢查或聯合稽察的方式對工程結算行為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可採用專項檢查、例行檢查的方式依法對工程結算活動進行監督,並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再監督。
第四條 工程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從建設程式、施工過程以及竣工結算等方面全方位進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建設規模。
第五條 嚴格控制結算支付,項目單位須在竣工結算審計前預留部分工程款,其中項目單位初審前預留款不低於30%,財政、審計部門審定前預留款不低於15%。
第六條 工程結算中發現下列問題,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或處理。
1、建設項目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和未核准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範圍的;
2、應招標項目未招標,應公開招標項目未公開招標的;
3、未依法取得規劃用地許可證、土地使用證、規劃工程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
4、項目單位和施工企業背離招、投標檔案的規定內容,不按中標價簽訂施工契約的;
5、施工企業假藉資質、掛靠施工和非法轉包、分包工程的;
6、施工中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7、施工企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設備,不按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8、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重大影響的;
9、項目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擅自變更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
10、監理單位不履行監理職責,虛簽建設事項,造成多計工程量的;
11、造價諮詢機構在工程標底編制或結算審計過程中,因故意或失誤造成工程造價出現重大偏差的;
12、虛報冒領,套取建設資金的。
第七條 工程結算中發現下列問題,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結算。
1、應招標而未招標並已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比照同期同類公開招標項目的結算標準進行工程結算;
2、項目單位不按中標契約價格辦理工程結算的;
3、項目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提供完整、真實竣工結算資料的;
4、未經投資評審擅自辦理工程結算的。
第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處理主要有:責令停工、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撥付資金、不予補辦審批手續、暫停部門同類新項目的審批(市級可暫停縣級同類新項目的審批)、記錄不良行為、降低或吊銷資質等級、降低或吊銷執業資格、罰款等。
第九條 對工程項目結算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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