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建築工程管理紅、黃牌警示公布辦法
2016年8月3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建築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建築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促進建築工程長效管理,根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建築市場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存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問題的行為實施紅、黃牌警示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和不文明施工行為的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實行紅、黃牌警示;對符合《通知》中規定的不良行為,應當上報省住建廳記錄為不良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黃牌警示:
(一)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註冊建造師
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造成一定安全生產隱患的;
2、工程有關檔案未經簽署及無簽署資格的人代簽的;
3、未按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報告的或未按要求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履行審核批准手續的,或未按審核批准通過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實施的;
4、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專家論證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實施或施工至關鍵節點時未邀請參與方案論證的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的;
5、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樁基施工機械、場內機動車輛未經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6、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管線損壞的;
7、工地圍擋、場地硬化、土方覆蓋、車輛沖洗、臨時設施、材料堆放、安全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時整改的;
8、施工現場開工條件達不到要求擅自開工,經相關部門查實並限期整改後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9、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逾期未採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10、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或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1、施工現場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方面存在問題被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責令停工整改的;
12、中標項目經理和註冊建造師未到崗履職或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的;
13、同一中標項目經理和註冊建造師1年內2次因故變更的;
14、施工現場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的;
15、被市民投訴或媒體曝光,造成一定影響,經查負有責任的;
16、同一工程項目同類問題在一個月內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責令整改兩次的,或整改期限結束後,未按要求回復上報整改情況的;
17、在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18、同一單位在一年內有2個工程項目被依法責令停工的;
19、發生一般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引發5人以上群體上訪,造成社會影響的;
20、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
2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給予黃牌警示的其他行為。
(二)監理單位及項目總監
1、對施工過程中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問題,未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書,或未對整改結果進行複查的;
2、施工現場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存在問題,下達整改或停工通知後責任單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規定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的;
3、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或對上道工序未報經監理驗收即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為,不及時以書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糾正的;
4、在監項目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監理責任的;
5、中標項目總監未到崗履職或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的;
6、未按規定配備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見證取樣人員的;
7、 同一項目的監理單位在一個月內兩次被下達整改通知書的或項目監理單位收到整改通知書後拒不整改的;
8、在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給予黃牌警示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紅牌警示:
(一)在一年內被公布兩次黃牌警示的,自動進入紅牌警示一次;
(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註冊建造師
1、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安全隱患,逾期未採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2、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3、政府重點項目、招商工業項目未取得質量安全監督註冊通知書擅自施工的;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材料,未及時整改到位的;
5、偽造檢測(監測)數據,提供虛假檢測(監測)報告的;
6、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即實施的;
7、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管線損壞並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8、未採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邊環境嚴重污染或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9、被依法責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繼續施工的;
10、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和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11、在國家、省組織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12、嚴重影響城市形象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被上級批示查處的;
1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紅牌警示的其他行為。
(三)監理單位及項目總監
1、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管線損壞或未採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負有監理責任的;
2、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現場監理的;
3、在監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監理責任的;
4、在國家、省組織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中被通報批評的;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紅牌警示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黃牌警示時限:
(一)對責任單位的警示時限為1—3個月;
(二)對責任人的警示時限為相應責任單位警示時限的2倍。
第七條 紅牌警示時限:
(一)對責任單位的警示時限為1—6個月,其中對嚴重影響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以及被上級批示查處的,警示時限為6個月;
(二)對責任人的警示時限為相應責任單位警示時限的2倍。
第八條 警示操作程式:
1、應當給予警示的工程項目,由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把關,在施工現場直接發出警示通知書,並於每月20日前報市住建局質安科匯總,報告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責任單位、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建議警示類型、時限。
2、市住建局質安科會同法規科,對有爭議的報告內容,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確認後,向提出建議報告的部門或機構進行通報,並按第十三條規定執行;無爭議的按程式直接公布。
第九條 解除警示操作程式:
1、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警示時限達到一個月以上但未到期前,應向原作出警示建議報告的部門或機構提出書面解除申請;
2、原建議部門或機構經核實後,將解除警示建議報告於每月20日統一上報市住建局質安科;
3、市住建局質安科會同法規科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確認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分管領導批准後予以解除。
第十條 被黃牌警示的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責任單位應向對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提交整改報告。
被紅牌警示的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責令其停工整改,整改完畢後責任單位應向對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提出復工申請,經核查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一條 在一年內同一責任主體被公布一次紅牌警示和一次黃牌警示,或者兩次紅牌警示的,直接上報省住建廳記錄為不良行為。
被紅牌警示的責任單位及現場負責人,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告誡性約談;拒不接受約談的,直接上報省住建廳記錄為不良行為。
第十二條 對被紅牌警示的責任單位以及責任人,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實施以下措施:
(一)在開展本市建築業市場誠信等級評價時,對於在評價年度被列入“紅牌警示”的責任單位,誠信等級直接降一級。
(二)在本市工程項目招標或業務承接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工程項目招標人或發包方告知被紅牌警示的責任單位
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
(三)實行建設工程差別化監管。
責任單位在“紅牌警示”解除前,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將責任單位所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處罰,並及時通報責任單位註冊地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對列入“紅牌警示”的責任單位以及責任人,按規定取消當年度本市建築行業評優評先資格。已被評優、評先的,按相關程式撤銷並收回其評優、評先的榮譽稱號(證書)等。
第十三條 被紅、黃牌警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市住建局質安科匯總,會同法規科審核,報局分管領導批准後,於每月5日定期在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發布,並將相關信息一併移送到岳陽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和岳陽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網等信息平台,並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市住建局質安科每季度定期召開一次聯動工作協調會議,研究制定相關措施,通報被紅、黃牌警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措施落實等情況。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責任,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各項規定和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嚴格執法,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監督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置相關投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