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強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完善執法機制,促進煤礦安全秩序的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一)由省煤炭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廳、省工商局、省安監局、山西煤監局、省總工會、省電力公司共同參與,組成山西省煤礦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
(二)煤礦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局。負責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煤礦安全聯合執法的內容
(一)省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礦安全專項行動,包括打擊非法違法、整頓關閉、隱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動、社會活動、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督查工作;
(三)煤礦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能範圍,需要組織聯合執法的;
(四)在煤礦安全執法中,對於單一部門無法解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需聯合執法的;
(五)針對突發性、緊急性煤礦安全事件需組織聯合執法的;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對落實煤礦安全執法決定存在較大問題的;
(七)省人民政府交辦或聯席會議決定的煤礦安全執法任務。
第四條聯合執法行動在省人民政府和聯合執法領導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涉及煤礦關閉的聯合執法行動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其他煤礦安全聯合執法行動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履行綜合協調職責,負責起草行動方案,具體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發布。
第六條聯合執法領導組各成員單位應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和工作程式,嚴格執法。
第七條聯合執法行動由各成員單位確定相對固定、業務熟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執法監督機構的人員參加或帶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八條聯合執法人員要服從指揮、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嚴格履行執法程式,做到依法行政、規範執法。
第九條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需要開展全省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聯合執法領導組確定聯合執法的內容,聯合執法辦公室制訂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煤礦安全監管單一部門難以制止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時,相關部門提請實施聯合執法,經聯合執法領導組同意後,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組織煤礦安全聯合執法行動時,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應儘快組織實施,並報聯合執法領導組。
第十條對聯合開展的執法行動,相關成員單位應將依法處理的情況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聯合執法行動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應提請聯席會議商定,並向省人民政府匯報。
第十二條聯合執法領導組各成員單位在煤礦安全執法行動中遇到超出本部門的查處職能範圍時,應邀請相關執法部門及時趕赴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並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迴避。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在本行政區內開展的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保證聯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制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聯合執法行動。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