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2008年11月3日,山西省政府為堅決遏制重大火災事故,維護山西省社會穩定和諧,頒布《山西省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 頒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年11月3日
印發信息,制度內容,

印發信息

山西省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制度內容

山西省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第一條為堅決遏制重大火災事故,維護我省社會穩定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一)由省公安廳牽頭,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文化廳、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省文物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太原鐵路局、民航山西機場管理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共同參與,組成山西省消防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
(二)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公安消防總隊,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聯合執法的方式
(一)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安排,由省公安廳牽頭組織成員單位,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全省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執法行動,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重點行業和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二)結合我省消防安全實際,針對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行業與問題,由提議部門牽頭,組織部分成員單位實施專項聯合執法檢查;
(三)根據聯席會議決定,確定牽頭部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第四條聯合執法主要內容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三)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解決情況;
(四)重大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治情況。
第五條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需要開展常規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制訂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對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查處的消防違法行為,由提議單位提前5日將聯合行動方案提交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件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應及時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制訂聯合執法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工作職責
(一)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履行綜合監督職能,負責起草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具體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發布,責成各級各部門將有關消防安全執法決定落到實處,重大疑難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安委辦匯報。
(二)各職能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履行各自職責,落實責任,嚴格執法。實施消防安全聯合執法互動機制,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的查處職能範圍時,應立即與相關執法部門取得聯繫,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趕到現場,並依法進行處理。
(三)各成員單位應服從安排,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並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救護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迴避。
第七條聯合執法成員單位要指派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業務熟練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
第八條聯合執法工作完畢,由聯合執法牽頭單位對聯合執法情況進行匯總,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制度,共同促進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轉。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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