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企業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合執法制度
- 適用地區:山西省
- 發布日期:2008-11-3
印發信息,安全生產,化學安全監管聯合執法制度,
印發信息
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合執法制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安全生產
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
(晉政發[2008]30號 二OO八年十一月三囗〕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密切配合、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協調機制。
第三條 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定應由各個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
範圍聯合查處的非法、違法行為.
(二)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共
同依法處置的違法行為;
(三)廳(局)際安全生產聯席會議統一研究、部署的安全
生產聯合執法行動。
第四條 依照法定職責界定為牽頭單位的部門具體負責聯合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應當制訂聯合執法實施方案,明確執法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參與部門等事項。
第六條聯合執法的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需要開展常覿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由牽頭單位提出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對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查處的違法行為,牽頭部門可提前5日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有關部門,並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件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牽頭單位應及時協調各有關單位共同制訂聯合執法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惴各相關執法部門要積極配合聯合執法牽頭部門至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儂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參加聯合執法的部門要指派具有行政執法資質、業務熟練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
條九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階段性結束後,聯合執法牽頭單位要將聯合執法情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抄報省政府安委。
第十條聯合執法有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聯合執法的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聯合執法制度。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山西省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2.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3.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合執法制度
4.山西省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執法制度
5.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制度
6.山西省消防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化學安全監管聯合執法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企業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一)由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環保局、省總工會、太原電監辦共同參與,組成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負責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聯合執法方式
(一)定期聯合執法。根據國家、省有關安排,省安監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定期組織1-2次針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企業的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檢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各個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問題;重大安全隱患問題。
(二)專項聯合執法。省危險化學品聯席會議提出的安全生產領域安全隱患突出的問題,如涉及多個部門,由危險化學品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提名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專項聯合執法。
(三)臨時性聯合執法。在日常安全大檢查中發現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如涉及多個部門的監管職責,可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指派負有主要職能的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臨時聯合執法。
第四條工作要求
(一)聯合執法要依託省政府安委會和省危險化學品聯席會議,充分發揮聯合議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資源共享、聯合行動的優勢,實施有效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二)聯合執法行動應有方案、有目標、有措施,行動結束有總結,總結材料應抄報省政府安委會和省危險化學品聯席會議。
(三)聯合執法行動中,各聯合執法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執法程式。
第五條各市、縣(市、區)參照本制度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制度。
第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