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非煤礦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效能,完善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煤礦山企業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促進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秩序穩定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一)由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廳、省建設廳、省工商局、省環保局、省總工會、太原電監辦共同參與,組成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
(二)非煤礦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負責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聯合執法的內容
(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主要包括:沒有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存在重大隱患長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存在以上問題嚴重的地區或部門;
(二)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礦山突發或其他緊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職能範圍,需要組織聯合執法的;
(五)職能部門申請需要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六)省人民政府交辦或聯席會議決定的非煤礦山安全執法任務。
第四條聯合執法行動在聯合執法領導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履行綜合協調職責,負責起草行動方案,具體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協調執法過程中的問題處理及信息發布。
第六條聯合執法領導組各成員單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式,嚴格執法。
第七條聯合執法行動由各成員單位確定相對固定、業務熟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執法監督機構的人員參加或者帶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八條聯合執法人員要服從指揮、落實責任、各司其職,認真履行執法程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九條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運行機制。需要開展全省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聯合執法領導組確定聯合執法的內容,聯合執法辦公室制訂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專項運行機制。當涉及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單一部門難以糾正、制止的非煤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時,由相關部門提請實施聯合執法,經聯合執法領導組批准後,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非煤礦山聯合執法行動時,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或有關部門儘快組織實施,同時上報聯合執法領導組。
第十條對聯合開展的執法行動,相關成員單位要將依法處理的情況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在聯合執法行動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召開聯合執法領導組會議商定,並向省人民政府匯報。
第十二條聯合執法領導組各成員單位在非煤礦山安全執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門的查處職能範圍時,應立即與相關執法部門取得聯繫。相關執法部門應及時趕赴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並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聯合執法制度,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迴避。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在本行政區內開展的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保證聯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制度,積極開展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行動。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