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管理辦法

《山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和《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意見》(水管資〔2020〕225號)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推進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工作,提高政務服務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倍增,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8月31日,山西省水利廳發布《山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水利(水務)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山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管理辦法》經2022年7月29日第16次廳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山西省水利廳        
2022年8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和《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意見》(水管資〔2020〕225號)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推進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工作,提高政務服務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倍增,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山西省已建、在建、擬建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綜合保稅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以下統稱“開發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是指在分析開發區涉及行政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和開發利用現狀的基礎上,依據生態流量保障目標、地表水分水(取水量及耗水量)指標、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區域用水總量和效率控制指標等,結合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產業布局,明確提出開發區的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標,提出項目準入的用水定額標準和相關管理要求。
第四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要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將經濟活動嚴格控制在水資源承載能力範圍之內,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一般由開發區管理機構自行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  前期工作中已開展規划水資源論證的開發區,在滿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進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
第七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一般每5年開展一次。
開發區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重新開展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
(一)區域產業結構布局、水資源條件、水資源管控指標等發生較大變化的;
(二)開發區在實施過程中,規劃內容有重大調整的;
(三)開發區取水水源發生變更,需水總量增加的;
(四)自批准之日起5年內未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實行分級審查。以下開發區的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由省級負責審查:
(一)國家級、跨市的省級開發區;
(二)區域內有高耗水行業的開發區;
(三)年取用水總量1000萬立方米(含本數)以上的開發區。
除上述條件之外的其他開發區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由市級負責審查,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九條  各開發區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完成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書後,應當向具有管轄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審查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審查申請檔案;
(二)開發區批准設立檔案或開發區建設規劃(方案)等支撐性資料;
(三)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書。
第十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書可參照《規划水資源論證技術導則》(SL/T 81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 35580)、《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技術要求的通知》(辦節約〔2019〕206號)等進行編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論證範圍、水平年和開發區概況、規劃入駐產業等基本資料;
(二)開發區建設背景、準入標準和目標等,規劃相符性和協調性分析;
(三)開發區涉及流域、區域的水資源條件和水資源承載狀況分析,最嚴格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生態流量保障目標、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標、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落實情況,水資源開發利用潛力等;
(四)開發區需水量預測分析(明確開發區申請的取水總量指標),取水與流域、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協調性與合理性論證、規劃需水總量及用水效率合理性論證、節水評價等;
(五)取水水源方案比選,取水水源可行性和可靠性分析,水資源配置原則,水資源配置方案及其合理性分析等;
(六)開發區實施後可能對流域、區域或第三方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水資源保護對策與措施;
(七)退水方案及可行性;
(八)評估結論,並提出開發區落戶建設項目主要節水控水標準、準入負面清單、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措施等。
開發區的規劃發展定位、產業結構、重大項目布局和規模與水資源條件不相適應的,應提出規劃調整建議。
第十一條   開發區供水水源配置及退水方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供水水源應按照非常規水源(中水、礦坑排水等),黃河水、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順序合理確定,嚴格控制地下水;
(二)涉及地下水超採區、超載地區,在公共供水管網不能到達或不滿足用水需要時,地下水可作為生活取水水源,但嚴禁用於工業生產;
(三)開發區應建設節水工程與生產生活廢污水處理及回用設施,廢污水原則上不得外排,確需排放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具有管轄許可權的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三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現場勘查、專家評審及申請人修改報告等特殊環節時間)決定是否通過審查。通過審查的,應當同時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審查不予通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或列入負面清單的;
(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管理要求的;
(三)不符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生態流量保障目標、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標、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相關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四)節水評價不通過的;
(五)取水和退水可能引發重大水事糾紛的;
(六)對區域水資源、水生態系統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
(七)涉及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飲用水源地等敏感區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屬於禁止行為的;
(八)不符合水資源保護有關規定的。  
第四章  告知承諾制
第十五條 對已進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的開發區,落戶該區域的建設項目共享區域評估成果,實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在區域評估已核定的取水總量內原則上不再進行水資源論證工作。對已掛牌出讓的“標準地”範圍內非高耗水生產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申請,亦實行承諾制管理。
第十六條  上述建設項目在辦理取水許可時,取水單位或個人應向具有管轄許可權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檔案;
(二)取水許可申請書及承諾書;
(三)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書及批覆檔案;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對適用承諾制管理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可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八條   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的建設項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後試運行滿30日,申請人應當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    以下建設項目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管理:
(一)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超過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書審查許可權的;
(二)不符合已批准的開發區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的;
(三)在地表水、地下水超載地區取用相應水源的;
(四)公共供水工程;
(五)高耗水行業項目;
(六)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確定的不適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動態掌握開發區取用水情況,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水資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為。
(一)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區取用水進行監督和指導,開發區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水資源日常監管。
(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嚴格落實節約用水“三同時、四到位”制度,建立內部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制度,加強節約用水和用水計量管理,規範取用水行為,嚴格落實各項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積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取用水監督檢查和巡查執法等工作。
(三)開發區範圍內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審查意見和取水許可批覆取水,按要求安裝取用水計量線上實時自動監測設施並確保運行正常,嚴格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計量取水、計畫用水、有償用水,建立取水、用水、退水台賬,依法繳納水資源稅,加大廢污水處理回用率。
第二十一條   對已開展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動態掌握該區域的取用水情況,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水資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為。對接近水資源管控指標的要及時進行預警,對達到或超過水資源管控指標的要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近三年內未將審批指標轉化為利用量的或者利用量不超過50%的要按照相關規定核減。
第二十二條   對實行承諾制管理的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取水單位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承諾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根據問題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山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晉水審批〔2019〕1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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