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水 利 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
第 15 號
現發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長 汪恕誠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 曾培炎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水利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於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三條 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六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取水水源論證;
(三)用水合理性論證;
(四)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
(五)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
(六)其他事項。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業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受理機關不得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
第八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並根據取水的急需程度適時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九條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以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
(一)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
(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業主單位在向計畫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並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應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並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准的。
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
本附屬檔案是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的基本要求。由於建設項目規模不等,取水水源類型不同,水資源論證的內容也有區別。承擔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的單位,可根據項目及取水水源類型,選擇其中相應內容開展論證工作。
一、總論
1.編制論證報告書的目的;
2.編制依據;
3.項目選址情況,有關部門審查意見;
4.項目建議書中提出的取水水源與取水地點;
5.論證委託書或契約, 委託單位與承擔單位。
二、建設項目概況
1.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性質;
2.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和土地利用情況;
3.建設規模及分期實施意見,職工人數與生活區建設;
4.主要產品及用水工藝;
5.建設項目用水保證率及水位、水量、水質、水溫等要求,取水地點,水源類型,取水口設定情況;
6 .建設項目廢污水濃度、排放方式、排放總量、排污口設定情況。
三、建設項目所在流域或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1.水文及水文地質條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資源總量時空分布特徵,地表、地下水質概述;
2.現狀供水工程系統,現狀供用水情況及開發利用程度;
3.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建設項目取水水源論證
1.地表水源論證
(1)地表水源論證必須依據實測水文資料系列;
(2)依據水文資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證率的來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時段取水對周邊水資源狀況及其它取水戶的影響;
(4)論證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設定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論證
(1)地下水源論證必須在區域水資源評價和水文地質詳查的基礎上進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論證必須進行水文地質勘察工作;
(3)分析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含水層特徵,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分析地下水資源量、可開採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層位對周邊水資源狀況、環境地質的影響;
(5)論證取水井布設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響。
五、建設項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設項目用水過程及水平衡分析;
2.產品用水定額、生活區生活用水定額及用水水平分析;
3.節水措施與節水潛力分析。
六、建設項目退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
1.退水系統及其組成概況;
2.污染物排放濃度、總量及達標情況;
3.污染物排放時間變化情況;
4.對附近河段環境的影響;
5.論證排污口設定是否合理。
七、建設項目開發利用水資源對水資源狀況及其他取水戶的影響分析
1.建設項目開發利用水資源對區域水資源狀況影響;
2.建設項目開發利用水資源對其他用水戶的影響。
八、水資源保護措施
根據水資源保護規劃提出水資源量、質保護措施。
九、影響其他用水戶權益的補償方案
1.周邊地區及有關單位對建設項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見;
2.對其他用水戶影響的補償方案。
十、水資源論證結論
1.建設項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質的可靠性及允許取水量意見;
3.退水情況及水資源保護措施。
修改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措施,水利部對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有關部門,決定廢止3件、修改17件。
十二、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國家計委第15號令發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號令修改)第一條中的“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水利產業政策》”修改為“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修改為:“業主單位在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交取水許可申請材料時,應當一併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且經一次告知仍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意見和審定後的報告書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取水許可(預)申請”修改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條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應嚴格依據國家發布的有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客觀、公正、合理地組織報告書審查工作,提出技術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同時,對相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