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編制或者委託水資源論證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少量取水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填寫水資源論證表(以下合稱論證報告),並提請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堅持總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流域和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水資源節約、保護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定。
第四條 取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暫停受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論證報告報請審查時,應附具取水水源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使用情況說明。
第五條 編制或者填寫水資源論證報告,應當執行水資源論證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注重提高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或者填寫質量。
第六條 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工作由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山東省水利職工技術協會承辦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業協會開展水資源論證水平評價的監管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由具有審查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論證報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一)在設區的市邊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設區的市邊界兩側各五公里範圍內取地下水的;
(二)從大型水庫、大型灌區取水的;
(三)日取地表水4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萬立方米以上的;
(四)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取水的;
(五)在地下水限採區申請取用地下水的。
其他論證報告的審查許可權,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許可權屬於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的,論證報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並經初審後轉報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建設項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的,可不編制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水資源論證表,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業主單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直接填寫水資源論證表,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論證報告審查,業主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論證報告審查申請;
(二)論證報告一式20份;
(三)委託編制論證報告的,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委託契約。
第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單位提出的論證報告審查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查申請。
第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論證報告審查申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論證報告不予審查通過:
(一)建設項目取水口所在地年度用水控制指標不能滿足申請取水量要求的;
(二)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
(三)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辦理取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除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地區和專業需要選聘專家組成專家組,並選定專家組組長。推行水資源論證審查首席專家制度,專家組組長即為審查首席專家。首席專家對審查全過程和審查結論負責。專家組組長應當由熟悉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掌握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程式,了解區域水資源供需狀況及建設項目用水工藝的專家擔任。論證報告書審查專家組不應少於5人,論證表審查專家組不應少於3人,從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水資源論證專家庫中選聘的人數不應少於專家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條 水資源論證報告通過專家審查且提出少量修改意見的,可由個別專家進行覆核,覆核專家應出具書面覆核意見;專家審查會提出修改意見較多的,可適當縮減專家人數進行複審。
第十六條 論證報告審查一般採取會審方式,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會前五個工作日將論證報告送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查會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查勘。
第十七條 論證報告審查採取迴避制度。論證報告編製成員以及與水資源論證單位、建設項目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八條 專家組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審查,並實事求是的提出審查意見。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履行專家職責,提前審閱論證報告,結合業務專長,提出審查意見,認真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專家審查表》。
第十九條 論證報告審查通過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應重新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填寫水資源論證表,並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 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獲批准的。
第二十條 參加審查的專家和單位代表應維護業主單位和水資源論證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有關技術資料,審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論證報告等有關資料退回業主單位或水資源論證單位。
第二十一條 禁止越權審查論證報告,越權審查論證報告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二條 審查專家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應當從專家庫中除名。
第二十三條 業主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論證報告審查意見的,論證報告審查意見由審查機關收回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論證單位從業監管。論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規程標準的要求編制論證報告,加強質量控制,確保編制質量。水資源論證單位在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審查水資源論證報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予以公告其行為。
時間範圍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東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實施細則》(魯水政字〔201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