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是1990年7月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
  • 發布日期:1990年7月1日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
(1990年7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第一條為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批准、林業部發布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及森林公園(以下統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自然保護區和地方自然保護區。地方自然保護區包括省級自然保護區、市(地)級自然保護區和縣級自然保護區。
國家自然保護區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林業部備案。市(地)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分別由市(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禁伐區、禁獵區的設立,應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自然保護區的面積和區界,經批准確定後,應樹立界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實行分級管理。國家自然保護區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市(地)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區,分別由市(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自然保護區可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編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管理機構或配備專人進行管理。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保護自然資源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內的管理制度,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三)組織調查森林資源和主要保護對象的分布、數量,掌握其消長變化情況;
(四)進行植被、土壤、氣象、生態等科學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途徑;
(五)對珍稀動植物的生態進行觀察、研究,負責珍稀動植物資源的引種、馴化、保護和發展,拯救瀕於滅絕的生物物種;
(六)加強社會協作,為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服務。
第八條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應統一規劃和設計。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機構和修建設施。
第九條凡進入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從事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省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凡進入市(地)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區從事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地)級或縣級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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