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會計帳簿監管辦法

山西省會計帳簿監管辦法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527

【實施日期】1999052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會計帳簿監管辦法
  • 地點山西省
  • 類型:監管辦法
  • 對象:會計帳簿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山西省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會計行為,加強會計管理和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均須遵守本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會計帳簿的個體工商戶辦理會計事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會計帳簿監管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內的會計帳簿監管工作。各級工商、稅務、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助財政部門進行會計帳簿監管。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使用監管會計帳簿,並向財政部門申請領取監管會計帳簿登記證。
第五條監管會計帳簿的種類為總分類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監管會計帳簿的格式由省財政部門統一規定,扉頁需加蓋省財政部門監製的印章。
第六條各單位辦理監管會計帳簿登記手續,須提供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批准成立檔案,經辦人員會計證。
第七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必須使用監管的會計帳簿並實行統一的會計核算,不得帳外設帳。
第八條經登記的監管帳簿,不得隨意更換;如遇毀損、丟失等特殊情況,應持監管會計帳簿登記證和有關證明,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補購手續。
第九條各單位每年更換新帳時,應持監管會計帳簿登記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或變更名稱時,應在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單位因核算需要,須使用特殊帳簿時,需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同意並辦理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採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和七月帶列印完整的會計帳簿到帳簿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監管會計帳簿的印製實行公開招標,定點印刷。印刷單位須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樣帳及報價,參加競標。
第十四條監管會計帳簿實行定點銷售。銷售單位須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稅務
登記證副本,並具有監管會計帳簿銷售條件,經地市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定點印刷、銷售監管會計帳簿的單位,不得委託或聯合其他單位印刷、銷售監管會計帳簿。
第十六條印刷、銷售監管會計帳簿的單位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印刷、銷售單位停止監管會計帳簿印刷、銷售業務的,應於停止之日前六個月內向原批准單位辦理終止手續。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未經財政部門監管帳簿的,按《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擅自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推銷屬於監管種類會計帳簿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封存帳簿,就地銷毀。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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