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山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山西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制定本辦法。由山西省教育廳於2016年5月1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山西省教育廳
  • 印發日期:2016年5月18日
  • 發文字號:晉教基〔2016〕20 號
辦法全文
山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教基〔2016〕20 號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相關要求,與《山西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相配套,省教育廳制定了《山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並已報教育部備案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教育廳
  2016年5月18日
山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相關要求,與《山西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相配套,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與原則
  以黨的教育方針為指導,以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方案以及各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學習;堅持分類考查,增加學生的選擇性,促進學生髮展學科興趣與個性特長;堅持統籌兼顧,深化高中課程改革,促進高中改進教學,服務高校選拔學生,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
  二、考試性質與功能
  學業水平考試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教育考試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學質量的一項重要制度。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
  三、考試科目與組織
  (一)考試科目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分為合格性考試科目和等級性考試科目。
  合格性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等14科。
  等級性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科,學生可根據自身興趣、志向、優勢以及高等院校招生要求自主選擇3個科目。
  (二)考試組織
  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9科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考試、統一評卷、統一公布成績。以上科目的合格性考試不合格學生的補考由省統一命題,各設區的市組織實施。
  通用技術、信息技術、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和物理、化學、生物三科實驗操作由省制定統一要求(具體要求另行發文),各設區的市組織實施。
  四、考試內容與方式
  (一)考試內容
  各學科考試具體範圍依據國家發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規定和相關要求。其中,合格性考試範圍為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必修內容,外語包括聽力,物理、化學、生物三科包括實驗操作;等級性考試範圍為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必修和選修Ⅰ的內容。
  (二)考試方式
  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9科採取書面考試,其中外語加試聽力。
  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和物理、化學、生物學科的實驗操作採取操作考試。
  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採取過程性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五、考試對象與時間
  (一)考試對象
  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均須參加學業水平合格性科目考試。參加高考並符合報考條件的普通高中在籍學生、高中階段教育其他學校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均須報名參加學業水平等級性科目考試。
  (二)考試時間
  學業水平各科目考試時間由省教育廳根據國家高中課程方案統一確定。
  合格性考試14個科目分散在高中三年中,在相應課程結束後進行,隨結隨考,原則上高一年級2個科目,高二年級3個科目,高三年級9個科目,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時(各科目具體時間安排另文確定)。合格性考試每科目考一次,成績不合格的考生可參加一次補考。
  等級性考試6個科目統一安排在高三年級第二學期4月份。等級性考試每個科目只提供一次考試機會。
  六、成績呈現與使用
  (一)成績呈現
  合格性考試成績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現。
  等級性考試成績以等級呈現,按獲得本次考試有效成績的考生總數相應比例劃分等級,分為五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原則上各等級人數所占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共25%,其中E等比例不超過5%。
  內地西藏班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等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參照執行。
  (二)成績使用
  1.高中學生畢業認定。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各科目成績合格,是普通高中學生畢業的必要條件。各設區的市根據我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分別準予學生畢業、結業或肄業。
  2.高校招生錄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高校招生錄取的主要依據之一。學生根據高校專業要求和自身興趣特長自主選擇的3個選考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等級折算成相應分數後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每門滿分100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3.高中學校課程管理和質量評價。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將作為高中學校課程管理和高中教學質量監測的重要參考依據。省和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與分析、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4.其他。由外省(區、市)轉入的學生,已在外省(區、市)參加合格性考試的科目,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成績證明,經我省審核認定。在外省(區、市)取得的等級性考試科目成績無效,需在我省重新參加考試。學生轉出外省(區、市),由省教育廳為其出具學業成績證明。
  七、考試管理與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承擔省級考試的制卷、考試、閱卷、劃分等級等考務工作。省教科院負責等級性和合格性學業水平考試試題命制、審題及考試標準的制定和試卷分析工作,建立命題人員資格標準和命題專家庫,強化命題人員培訓,加快題庫建設,切實提高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設區的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廳指導下負責相關科目合格性考試的組織實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明確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建立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實施。要積極採取措施,保證學業水平考試的正常經費、必要設備和人員配置。
  (二)嚴格考試管理。學業水平考試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實施標準、組織程式和管理要求,規範考場、考點設定和實施程式,統一閱卷程式、標準和方式,全面實行考試工作“陽光工程”。各地和各高中學校要建立健全學業水平考試公示、監督、舉報、抽測等各項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加大管理力度,切實做到考試過程公平公正,考試結果可信可用。要加強安全保密,健全誠信機制,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考風考紀,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規範組織教學。各地要加強對普通高中學校規範辦學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學校嚴格落實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嚴禁壓縮授課時間,確保開齊開足各類課程。學生學完必修內容參加合格性考試後,高中學校開設相應的選修課,供有需要的學生選擇學習。高中學校要開設好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並對學生完成情況進行考查,確保完成必修學分。加強學生生涯規劃指導。要根據學生選學需要,調整教學組織方式。加強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學校設施設備、師資配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滿足教學需要。
  八、其他
  1.本辦法自2018年秋季入學的普通高中起始年級學生開始實施。
  2.學業水平考試合格性和等級性收費標準執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
  3.學業水平考試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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