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城市商業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4年8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商業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84-08-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城市商業進行了以“三多一少”為主要內容的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還遠不適應商品經濟大發展的新形勢,必須進一步搞好改革。商業改革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生產,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經濟效益,改善服務質量,方便人民生活。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企分開,建立以國營商業為主導的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種流通渠道的商品流通體制;實行以城市為中心的開放式、多渠道、少環節的批發商業體系;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高經濟效益、高服務質量的企業管理辦法;形成城鄉暢通、地區交流、縱橫交錯、四通八達的流通網路,走出一條中國式的社會主義商業路子。現對我省城市商業體制改革作如下規定:
政企分開是當前城市商業體制改革的方向。各級商業行政部門部要實行政企分開,擴大企業權力,強化商業行政管理職能。政企分開後的商業廳、局,是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商業的職能部門,主要是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如商業政策、經營法規、規劃布局、行政管理、計畫干預、統計和合計監督、效益考核、價格管理、政策性補貼、資金調劑、信息交流等,面向社會,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商業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調節,領導好社會主義統一市場。
改變目前政企不分的狀況,把商業的經營權力交給企業。省商業廳和地區商業局不再直接管理批零企業,將省屬的日用工業品批發企業下放給市、縣,組成企業經營體系。市、縣商業局也要將直屬的企業下放給公司管理。企業下放後,為了不中斷全省、全國的業務聯繫,省暫保留百貨紡織品、五交化、副食品公司,地區商業局設專業科,組成精幹的行業性的業務協調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商業政策和業務措施;負責本行業的計畫協調;實行統計監督和組織信息交流;協助批發企業進行商品交流和庫存調劑。省公司和地區的專業科仍為企業編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退庫解決。
政企分開後,計畫商品的範圍要繼續縮小,由原來的三十七種減為二十三種,但計畫管理要進一步加強。計畫商品、計畫外增撥商品、協作商品、國家指定的儲備商品的計畫或專項安排,由省逐級下達市、縣批發公司具體執行。
改變一、二、三級多層次批發體制,建立不分等級層次的國營商業批發公司。
按照發揮中心城市作用的要求,將省屬太原、大同、陽泉、長治、榆次、忻州、臨汾、運城、孝義的百貨、紡織品、五交化、副食品採購供應站分別下放給所在市、縣,同市、縣批發企業合併,組成一套批發機構。
將設在侯馬、晉城兩市的各日用工業品分站、轉運站、周轉庫等,一律對口移交侯馬、晉城兩市的批發公司,組成一套批發儲運機構。
隨著批發機構的下放,原由省二級站收購經營的太原產品全部下放給太原市;其它一地生產多地銷售的產品,從一九八五年起分別按經濟區劃下放給所在地的市、縣批發公司經營;計畫商品仍執行商業廳下達的商品收購、分配和調撥計畫;進口商品、商業部下撥的原材料仍由省統一分配。
企業下放後,利潤計畫和政策性虧損指標相應劃轉。為了保證商業網點建設和商業科技、教育事業的發展,原來由商業廳集中使用的利潤留成,仍由省商業廳統一掌握使用(具體辦法由商業廳、財政廳共同下達)。
企業下放後,市、縣新組建的批發公司是按經濟區域組織商品流通的獨立自主的企業。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企業的自主經營,嚴格執行商品的分配計畫,不能以任何形式多扣少分。各批發企業直接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發生經濟關係,稅後利潤除按規定上繳部分外,全部歸企業支配。要改變原來經濟上的歸屬關係。要防止產生新的塊塊封鎖。市、縣商業局只行使行政領導和管理職權。
各商業批發公司,都要按商品經營規模,實行專業劃細,分部核算,開放經營。在同一城市同一行業,不得按行政層次設定國營商業批發公司。除國家規定的指令性計畫商品仍採取自上而下的分配外,其它商品全部放開,由進貨單位自行選擇進貨,不受原行政區劃和固定供應對象的限制。現行的分層次倒扣作價,改為以批發牌價作基礎,按批量作價或協商作價。
各商業批發公司要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大力促進和扶持地方輕紡工業生產的發展。要積極參與生產,指導生產,幫助生產部門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增強市場競爭力。為了打開地方產品的銷路,工商雙方本著“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原則,可以採取多種聯營形式,開拓市場,積極推銷。
大、中、小城市的批發公司是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相互之間是平等的經濟業務關係,都可以同時起一、二、三級站的作用。
為了發揮中心城市組織商品流通的作用,擴大商品幅射面,太原、大同、長治、陽泉四市都要建立各種類型的貿易中心。其它市、縣也可以根據需要,逐步創造條件建立貿易中心。
貿易中心是衝破多層次批發的商品批發交易場所,實行開放式經營。貿易中心可以是經濟聯合體,也可以是獨立體。商業企業,工業企業,全民、集體、個體企業,本地、外地企業,計畫外和非計畫商品,都可以進入貿易中心自由購銷。
貿易中心實行多種經營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可以自營、聯營,可以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代加工。做到大量批發和小宗買賣相結合,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相結合。
批發公司是參加貿易中心主體,也是它的後盾。要積極參與貿易中心的活動,發揮國營商業的主導作用。
一般城市以建立綜合貿易中心為宜;大中城市可以建立綜合的和分行業的貿易中心。綜合的由商業局領導,行業的由批發公司負責管理。
國營零售商業和飲食服務業,全部實行按自然門店獨立核算、直接納稅的經營管理體制。
按自然門店獨立核算後,要儘量減少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充實和加強業務第一線。
撤銷中心商店(或核算點)這一層核算單位的管理職能。
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稅務部門應根據當地商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核算單位,簡化審批手續,分別發給營業執照,立帳開戶,徵收稅款。
社會主義市場在國營商業起主導作用的條件下,需要各種商業經濟成份的合理配置和協調發展。要支持城市新辦集體、個體商業、飲食業、服務業和修理業。原來歸口管理的大集體企業,要真正照集體企業的辦法管理。農民進城自辦或聯營開設服務網點,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在大力扶持集體和個體商業的同時,對城市國營零售商業也要進一步放寬搞活。
以一九八三年經營實績為基礎,太原市年利潤在十五萬元以上,其它市、縣年利潤在八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國營零售企業和飲食服務企業,僑匯商店、友誼商店和機械化彩印照相館,以及少數有代表性的骨幹企業,仍實行“國有國營”的管理辦法。其餘分別不同情況,實行以下三種管理辦法和經濟形式:
1、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按國家對待集體企業的政策和辦法管理。企業原有的財產和資金屬於國家所有,新增財產和資金歸集體所有。企業占用國家的固定資產,仍按規定提取折舊基金,減半上交,維修和更新由企業負責。企業占用國家的流動資金,原則上應按銀行利率交納使用費,對交納確有困難的,可在一定時間內免收。
2、把一部分小飯店、小旅店、小照相館和三十人以下的零售商店,在原承擔的供應服務任務不變的前提下,直接轉為集體所有制形式經營。國家的固定資產按現值計價,連同國撥流動資金,實行有償轉讓,分期歸還,還清後即為集體所有。企業可以吸收入股,實行保息分紅。
3、對於以勞務為主的小型理髮、洗染、浴池、修理業和地處偏僻的微利、虧損小店鋪,實行租賃制,可採取招標的方式,租賃給經營者個人經營。占用國家的固定資產,國家向經營者個人收取租金,由招標單位負責維修。經營者個人除繳納租金外,還要繳納退休統籌保險金。其稅後收入由經營者個人支配。要簽訂租賃契約,一定幾年不變,嚴格執行。
上述“國家所有,集體經營”和轉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以及租賃給經營者個人經營的小店鋪,均實行八級超額累進稅制;暫不繳承包費;企業的職工,現在是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不變;企業需要招收的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擇優錄用和招聘,能進能出;企業實行公積金、公益金制度,企業提取的公益金,三分之二用於職工獎金,三分之一用於集體福利;工資形式和獎懲辦法由企業自定,可以基本工資加獎勵,可以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相結合,可以記分考核,全面浮動。理髮、浴池業的提成工資,仍在稅前開支。退休保險金,在實行社會保險之前,一律暫由市、縣商業局組織統籌。
隨著集體企業的增加,大城市以市、區為單位,中小城市以市、縣為單位,逐步建立行業協會。所有單位都不得抽掉集體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
飲食、服務、修理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制徵稅後,比現行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稅多繳納的部分,財政部門應返還給商業主管部門,用於行業的網點建設、技術改造和重點扶持。
大中型國營商業企業和飲食服務業,要在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基礎上,繼續實行和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承包責任制,改變企業內部吃“大鍋飯”的管理辦法。
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的企業,必須把維護消費者利益和提高服務質量放在首位,不能單純同利潤額和銷售額掛鈎。要同社會服務效果結合起來,進行全面考核,合理計獎,獎勤罰懶,獎優罰劣。要在執行國家政策、維護民眾利益的前提下,做到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
部組對商店的承包,是企業內部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的中心環節。商店對部組的考核,要按經濟效益定分配,按服務質量定獎懲。部組對營業員實行以服務效果為核心的百分考核制,主要考核執行政策、出勤出力、服務態度、服務質量,一般不把經濟指標落實到個人。
企業獎勵基金按利潤獎金率提取和發放。飲食服務業仍實行傳統的提成工資制。
為了鼓勵企業領導人搞好經營,除參加統一考核獎懲外,可以從商店的獎勵基金中給商店、科室和櫃組負責人一定數額的職務津貼。
所有商業企業,不論國營或集體,批發或零售,都要實行經理負責制。
經理有權任免企業的科室和部組負責人;有權根據需要公開招工,擇優錄用,有權招聘技術人員;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個人向企業硬性安插人員。
經理有權對職工進行獎懲,包括給予晉級獎勵和開除處分。每年的晉級面可以掌握在百分之三以內,這部分工資,在費用中列支。
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特點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企業有權自下而上編制計畫並組織實施。
企業有權自行組織商品購進、保管、生產加工和銷售,其他部門不能強迫企業收購,也不能幹預企業自主經營。
企業有權參與或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經營。
企業在執行國家規定價格的前提下,對允許議價、協商定價和實行浮動價格的商品,有權自行定價、作價。
企業對冷背呆滯商品、過時落令商品、殘損變質商品以及零頭貨尾,有權適時削價,作為經營損益處理。
企業有權自主支配利潤留成、獎勵基金。除國家有規定者外,上級主管部門不得平調。
企業有權選擇自己的工資形式和獎懲辦法。
商業同人民生活關係極為密切,改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維護消費者利益。絕對不允許擅自提價,變相漲價,不允許缺斤短兩,摻雜使假。對違反者實行嚴懲重罰。商業改革一定要讓民眾叫好,民眾不叫好,就是商業改革沒做好。
商業改革是一項極其艱巨複雜的工作,要充分估計到“左”的思想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並組織財政、稅務、銀行、物價等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搞好城市商業體制的改革。
改革中必須針對商業工作的特點,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乾部培訓,開展為人民服務的教育和商業道德教育,特別是商業改革的教育。要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商業職工從思想認識上有一個根本的轉變,思想認識轉變了,才能自覺進行改革,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商業改革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可以有先有後,不搞一刀切。
以前的政策規定與此規定不符合,以此規定為準。實施本規定的具體辦法和有關事宜,由省商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商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