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推動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該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1-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地點:山西省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3號
【發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晉政發〔2001〕3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推動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振奮精神,切實改善山西投資軟環境
(一)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改善投資環境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堅決破除只考慮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小團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觀念,樹立整體意識和全局觀念,形成對外開放的合力,把改善投資環境作為實現我省調產戰略、推動經濟發展的當務之急,放在突出地位,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要通過創新政策環境,改善服務環境,最佳化社會環境,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
二、解放思想,加大力度,進一步創新政策環境
(二)對國家鼓勵類及國家批准的我省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三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用先進技術改造我省傳統產業,企業享受國企改革的有關優惠政策。
(四)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交納場地使用費。
(五)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按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六)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替代進口設備且屬進口設備免稅目錄範圍,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七)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其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徵營業稅。
(八)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九)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達到高科技企業標準並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為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並鼓勵其更多地使用國產料件生產出口產品,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選擇執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可選擇一次。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十二)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不超過50%的股本貸款。
(十三)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十四)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十五)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十六)放寬吸收外商投資領域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放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允許外商採用BOT、兼併收購、產權置換、託管、租賃及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技術改造。
(十七)外商投資企業到我省再投資的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十八)允許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我省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十九)對世界500強和台、港、澳知名企業在我省的所有投資項目,在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給予特別優惠;
長期在山西工作的股東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優先推薦為各級政協委員和工商聯執委,做出突出貢獻的由所在地市授予“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
三、簡化手續,改進管理,進一步改善服務環境
(二十)最佳化外資導向,加大招商力度。省計委、省經貿委、省外經貿廳等部門要在年內細化和進一步明確我省鼓勵外商投資的產業導向,推出一批具有我省特色、有發展潛力、有吸引力的招商引資新項目,及時充實和更新我省招商項目庫,積極引導外資流向我省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優勢產品及未來發展的戰略性產業。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調動和發揮企業作為招商引資主體的作用積極為企業提供信息支持和相關服務,重點推動我省優勢企業與世界著名跨國公司及其參股投資企業的合作。
要充分利用國家現有的投資促進網路,加強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的聯繫,通過委託、代理或專題等方式,積極向外推介重點投資項目。
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實現網路招商。
(二十一)省、市政府招商引資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解決。
(二十二)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加快審批進度。根據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管理的政策指向,進一步簡化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對不需要綜合平穩的限額以下鼓勵類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了和國家“項目確認書”的概念相一致,由省計委、省經貿委、省外經貿廳按企業性質對項目是否屬鼓勵類進行審核,並出具“項目確認書”,作為企業享受鼓勵類優惠政策和辦理後手續的依據。
對允許類項目按審批許可權,只審批項目建議書,不再由政府審批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憑立項批覆辦理後續手續。
(二十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一個“視窗”對外。各級政府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集中聯合年檢的先進經驗,積極創造所有涉外部門集中在一起辦公的條件,形成“諮詢中心、審批中心、年檢中心、收費中心、投訴中心”五位一體的“一條龍”辦公機制,強化監督、防止腐敗、提高行政效率。
(二十四)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封閉管理”。
能夠守法經營且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內外商投資企業由省人民政府掛牌,實行“封閉管理”:
1、國家鼓勵投資的重點企業;
2、著名跨國公司和台、港、澳知名企業投資的企業;
3、先進技術和產品出口型企業。
除國家法定檢查(稽查,下同)外,任何部門及個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進入實行“封閉管理”的掛牌企業進行檢查。對實行“封閉管理”的企業進行法定例行常規檢查的,檢查部門原則上於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下一年度的檢查計畫,由省人民政府結合外經貿等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統一集中安排。
檢查次數一般為一年1-2次,時間統一安排在聯合年檢期間。對實行“封閉管理”的掛牌企業有針對性地進行違規檢查的,檢查部門應於進入企業檢查的前一天將事由以書面形式報告省人民政府,檢查過程中重要事項隨時報,事後將詳情以書面形式報告省人民政府。
(二十五)全面清理整頓“三亂”。堅決制止對外商投資企業一切形式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全面清理現行各項收費。由省審計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監委、省經貿委、省外經貿廳等部門參加,組織力量清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
對未經省級以上財政、物價部門批准擅自設立的收費項目以及現行不合理收費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對合理合法的保留收費項目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重新換髮收費許可證。
對保留和取消的收費項目,由省物價局在清理工作結束後統一對外公布。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各部門,在收費時一律憑《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統一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否則,企業有權拒交。
省級以上開發區採取集中征管的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機構統一向區內企業收費。收費機構列明收費的項目名稱、標準、總額及其政策依據,企業按規定的時間一次性交納,其他部門不得再向企業收費。
(二十六)簡化外商投資企業人員的出國(境)手續。外商獨資企業人員出國(境)直接到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人員出國(境)由派出單位填報出國報批表或報告,到企業所在地市外經貿局(委)審核,報省外經貿廳核發出國任務書,由省外辦辦理護照。
(二十七)改善勞動人事服務,加強智力引進和外向型人才的培養。凡大中專、技校畢業生與省內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就業契約者,經企業申請,人才交流中心審核批准,省計委、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列入正式就業計畫並予派遣,公安部門憑派遣手續準予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人才交流中心或職業介紹中心提供配套的勞動和人事代理服務,解決引進人才和畢業生的檔案管理、轉正定級、工齡計算、職稱評審、成果申報等部門,做到與國有企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外商投資企業原中方拖欠的中方員工勞動保險費問題,執行省人民政府“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的政策。
四、強化監督,政務公開,進一步最佳化社會環境
(二十八)建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各涉外管理和服務部門要將各自審批、管理及服務工作的具體內容、要求、程式、標準、時限公示於辦公場所。
由省外經貿廳在網上建立並開通“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指南”網站,將各涉外部門的相關政策、辦事程式及工作制度統一上網公布,以方便企業查詢。各部門的工作網站或主頁中要設涉外服務專欄。
(二十九)建立涉外工作人員培訓上崗制度。所有涉外管理和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均需進行涉外業務知識培訓,無培訓合格證不得安排上崗。涉外業務知識培訓由省、市兩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十)建立省領導與重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直接溝通聯繫制度。每年至少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參加,與重點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雙方代表舉行一次座談會,了解企業的動態,幫助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十一)層層建立過錯追究制度。各級領導幹部及國家公務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吸收外資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措施,對消極牴觸甚至設立障礙的,要給予誡勉、調離、降職或其他處分。
(三十二)成立“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1999年全省對外開放工作提要的通知》(晉政辦發〔1999〕24號)的精神,成立“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受理和督辦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外雙方反映的各類問題和糾紛,指導各地市相應機構的業務工作。投訴中心辦公地點設在省外經貿廳,與省外經貿廳合署辦公。
(三十三)改善法律環境,提高法律服務水平。不斷充實和完善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省法制辦牽頭,省外經貿廳參加,組織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儘快調整不利於吸引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
為避免各部門政策口徑不一致,體現一個視窗對外的原則,今後凡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法規檔案,須事先徵求省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意見。
建議在省、地、縣人民法院組成涉外經濟合議庭,專門審理涉外經濟糾紛案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公證、仲裁等法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涉外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法律中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三十四)加強對外宣傳,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作用。各級新聞媒介和輿論宣傳部門要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為對外開放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省內各新聞媒介要與各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建立聯繫制度。主要新聞媒介要開闢投資環境專欄,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作用,排除干擾,及時、客觀地報導我省投資環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要抓好典型案例分析,發動民眾,深入剖析。對損害投資環境的人和事要敢於公開曝光、跟蹤報導,對個別觀念落後、辦事拖拉、態度惡劣、假公濟私的公務人員,要進行新聞批評,促使其儘快改正。
要加強宣傳,大造輿論,努力使“人人都是投資環境,事事關係山西形象”的觀念深入人心。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業務特點,制定出本地區、本部門改善和最佳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的具體措施並認真實施。
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為突破口,為全社會投資者創造一個健康、寬鬆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促進我省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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