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辦法

《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辦法》是2023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3〕5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9年4月12日印發的《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9〕23號)自2023年9月30日停止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4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耕地保護,規範全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行為,更好地統籌發展和安全、保護與開發的關係,夯實糧食安全根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新形勢新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指標,包括以下兩類:
(一)補充耕地指標,是指通過實施土地整治項目產生的可用於占用耕地的非農建設項目補充耕地的指標,包含新增耕地面積、新增糧食產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積子指標。
(二)增減掛鈎節餘指標,是指全省原貧困縣經批准實施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拆舊復墾區所復墾耕地面積(周轉指標)扣除項目區用於農民安置等用地指標後節餘的增減掛鈎指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指標交易,是指市、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將本級儲備的土地指標在省域內跨市、縣行政區域公開競價交易使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指標調劑,是指省人民政府為保障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項目)等落實占補平衡,將省、市、縣各級儲備的部分補充耕地指標跨行政區域有償限價調劑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建立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承辦指標交易調劑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土地指標交易調劑以土地整治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為載體,除提質改造後產生的新增糧食產能指標外,其他指標不可單獨交易。
第六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的出讓方為土地整治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增減掛鈎節餘指標的出讓方為增減掛鈎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指標交易的受讓方為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
第七條 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項目)等所在縣補充耕地儲備指標確實不能滿足項目占補平衡需求的,不足部分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市域內調劑,市域內仍無法滿足項目占補平衡需求的可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調劑。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建立省級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並指導、監督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調劑活動。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級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各市、縣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省級耕地開發專項基金項目及省財政全額投資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除外)報備入庫形成指標的,省廳提取15%指標納入省級補充耕地儲備庫統籌使用,優先用於保障該地區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項目)等的耕地占補平衡。
增減掛鈎節餘指標按已審核備案項目單獨建立管理台賬。
第九條 出讓土地指標時,擬出讓方應按相關規定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制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調劑價格,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競價交易的各類指標,起始價格由出讓方根據新增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和管護費用、市場供求情況確定,並不高於限價。
(二)根據我省實際情況,補充耕地面積指標交易起始價格限價為:14等7萬元/畝,13等7.5萬元/畝,12等8萬元/畝,11等9萬元/畝,11等以上每提升1等增加1萬元/畝。
(三)用於補充新增糧食產能的提質改造項目,交易價格原則上每畝每百公斤不超過1萬元。
(四)省級耕地開發基金項目所產生的指標主要調劑用於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項目)等,其具體價格標準按照省級耕地開發周轉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土地指標的交易統一在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進行。擬交易的補充耕地指標,出讓申請及相關資料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通過後,從省級土地指標儲備庫劃入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擬交易的增減掛鈎節餘指標,出讓申請及相關資料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通過後,將節餘指標納入土地指標交易平台交易。
擬調劑使用的補充耕地指標,採用定向投入方式,由省自然資源廳按照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項目)等需求,在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辦理指標劃轉等手續。
第十二條 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交易流程設以下4個四個環節:
(一)預公告。土地指標出讓申請及相關資料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通過後,由省自然資源廳將現有指標和擬出讓指標在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進行預公告。受讓方可根據預公告內容通過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土地指標受讓申請,申請中說明受讓指標所含耕地數量、糧食產能值或水田面積等情況。
(二)公告。省自然資源廳根據預公告受讓方需求,將擬出讓的土地指標在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或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發布公告,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競價。受讓方根據公告的指標交易信息,結合自身需求,按交易公告規定的時間,自主參與競價交易。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補充耕地指標競價時,受讓方報價達到起始價格限價的2倍,將觸發熔斷機制,觸發熔斷的受讓方以熔斷價格成交其申請指標(例如10等補充耕地指標的熔斷價格為20萬元/畝)。
(四)成交。土地指標成交後,省自然資源廳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簽訂後,指標受讓方應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成交價款匯入指標出讓方提供的賬戶。
第十三條 指標受讓方購買的土地指標納入本級指標儲備庫,原則上須在一年內全部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占補平衡或增減掛鈎建新區,不得轉讓,否則取消再次競買資格。
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項目)等作為受讓方購買的補充耕地指標,納入項目所在地市、縣級指標儲備庫。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通過指標交易調劑獲取的收益,應通過預算安排主要用於耕地保護、支持鄉村振興以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全省原貧困縣增減掛鈎節餘指標交易收益,通過支出預算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第十五條 土地指標交易調劑產生的相關市縣規劃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調整等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省自然資源廳對耕地質量變化情況實行台賬管理,列入台賬的,在市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等監督檢查中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要根據本辦法進一步規範土地指標交易調劑行為,制定實施細則並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土地指標交易、調劑台賬。
第十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域內土地指標調劑辦法,並將市域內土地指標調劑情況在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台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土地指標交易調劑,仍沿用《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9〕23號)。本辦法施行後,晉政辦發〔2019〕23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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