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意在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設定的條例,並在本省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 所屬省份:山西省
- 相關部門: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食品小作坊要嚴格依法生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下,有固定的廠房(場地)、簡單的生產加工設施,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但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食品小作坊的經營者應當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從業培訓,掌握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食品安全知識,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
(三)食品小作坊要向社會作出所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的公開承諾,並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病死毒死、腐敗變質、污穢不潔、霉變生蟲、回收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原材料、含有超過國家標準限量的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用非食品原輔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範圍
1.食品小作坊可以生產具有地方特色且採用傳統工藝生產的食品。不得生產肉製品、乳製品、飲料、冷凍飲品、罐頭製品、果凍和各種酒類等高風險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確保食用後人體健康安全。
2.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規定的銷售區域銷售,並不得進入商場、超市銷售。
(六)食品小作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違法小作坊,衛生、工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等有關規定堅決予以取締。
二、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履行好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職責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對食品小作坊監管實行統一領導,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區食品小作坊的監管工作,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二)農業、衛生、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等監管部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降低門檻、減免辦證、辦照費用、改進工作作風、主動上門服務,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引導和幫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產經營。
(三)為保證食品衛生安全,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小作坊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後,由衛生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小作坊,在生產經營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衛生條件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條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並依法取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為食品小作坊的註冊登記提供便捷服務,並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1.對已辦理前置審批手續(衛生許可證),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儘快辦理營業執照。
2.對未辦理前置審批手續(衛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限期辦理相關前置審批手續和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的予以查處取締。
3.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的,依法登記為相應的企業。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對農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免收登記費和管理費。
4.引導和鼓勵一定區域內已形成“一鄉一特產”、“一村一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互相聯合,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註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五)質監部門要督促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食品小作坊與之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指導食品小作坊規範生產。
1.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所使用的添加物質應在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備案。
2.結合當地生活習慣和民眾食品消費的實際情況,由縣級質監部門確定食品小作坊產品的銷售範圍,並建立有關登記備案手續。
3.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質量檢查和檢驗;對質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時報請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三、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一)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管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狠抓薄弱環節,集中力量,採取有力措施,重點抓好對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時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嚴格把關、各方聯合行動、整治與幫扶結合”的長效監管工作機制,通過整合監管力量,規範小作坊守法生產經營,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政府各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全面調查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食品小作坊的底數和基本情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監管地區,實行區域監管,建立食品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
(三)縣級政府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日常巡查。重點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衛生條件,產品銷售範圍、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並將日常巡查結果建檔留存。
(四)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同一地區同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統一標準、規範工藝、股份重組、聯合經營;
(五)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幫助和指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聯建檢驗室。對同一區域,生產同一類產品的小作坊,要鼓勵、指導他們聯建檢驗室;
(六)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質量安全快速反應機制,對食品出現安全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並且要做到早發現、早判斷、早把握、早打擊、早控制,力爭把危害程度減小到最低。
食品生產者一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要鼓勵生產者主動發現問題,並立即採取相應措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食品小作坊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要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要給舉報人適當獎勵,同時對舉報對象及時查處。
(七)政府各監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未領取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履行相應責任或存在其他違規、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予以取締和查處。
(八)政府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各級質監等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食品質量監管不力和有關問題長期失察、釀成嚴重後果並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當事人及領導者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