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是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指導思想,職責分工,相關要求,

法規頒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食品藥品
魯政辦發13號
山東省政府
2011-3-24

法規內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服務民生和分段監管的原則,有效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堅持監督管理和規範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逐步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職責分工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依法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或個人)的監督管理,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二)食品攤販(指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不定點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提供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的食品攤販,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不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占道經營食品攤販的管理,按照《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8號)的有關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三)“前店後坊(廠)”行為的監督管理。
1.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其生產加工點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2.現場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銷售,但不提供餐飲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3.現場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銷售,並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四)學生“小飯桌”的監督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五)公安、教育、民族事務等部門配合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學生“小飯桌”及清真食品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六)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的食品包裝、倉儲、物流以及食品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工作等進行監督管理;對各自職責範圍內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七)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場所、設施、環境以及從業人員資質、健康狀況等的監督管理。
省級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職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相關要求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高度重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規範發展、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鼓勵和引導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工作,積極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大監管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暫時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各地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同時,鼓勵各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機制,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監管空白或職責不清等問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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