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發布單位:80401
  • 發布日期:2000-05-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5月28日
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煤層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地熱、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力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能,是指通過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消耗、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和相關活動。
第四條 堅持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並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編制節能計畫,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合理調整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並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管全省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計畫、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加強節能的管理和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並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節能及其他有關學術研究團體、科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為能源生產單位和用能單位提供節能信息等服務。
第二章 節能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須報經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合理用能專篇。沒有合理用能專篇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超過3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合理用能專篇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諮詢機構評估;未經評估的項目,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與建設,應當遵守節能設計規範,執行合理用能標準。達不到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建成後,達不到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節能專項資金不得挪用。
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財政、稅務和金融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給予優惠或者支持。
第十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根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用能設備名錄和禁止建設的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名錄,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用能設備名錄和禁止建設的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名錄,並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禁止建設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限制採用科學含量較低、耗能較高、浪費能源的設備、產品、工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措施,引導電鍍、鑄造、熱處理、制氧等行業逐步實行專業化生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的,必須在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治理。
第十三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並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註明產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標。
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據前款規定對用能產品效率或者能耗狀況進行檢測,也可以委託具有檢測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檢測。
第十四條 向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檢測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認證的書面申請。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認證。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有利於節約能源、增加效益的機制,健全能源使用責任制和節能獎罰制度,並定期考核。
用能單位應當對節能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用能單位必須加強能源計量、統計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建立統計台帳,健全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能源消費統計制度,並按規定向統計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或者使用、轉讓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耗能標準的用能設備,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更新或者改造;但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淘汰。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採用節能產品和節能技術,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築,應當推廣套用建築節能技術和新型節能建築材料。
在用的機動車輛、農用機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改造或者更新,達到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
推廣使用節能燈具。公共場所和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安裝節能控制裝置。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十九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定期發布全省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定期發布本省推薦使用的節能產品名錄。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科學研究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
提倡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與技術交流,鼓勵引進省外、境外的先進節能技術、工藝、設備、產品、材料。
禁止從省外、境外引進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能耗標準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 利用餘熱、地熱、劣質煤、煤泥、洗中煤、煤矸石、礦井瓦斯發電、供熱、潔淨煤技術等綜合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鼓勵、支持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水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省柴節煤爐灶、型煤、太陽能烘乾和溫室技術等。
第二十三條 發展與推廣適合本省劣質煤種、煤矸石、煤泥、洗中煤、造氣爐渣等燃料的循環流化床燃燒技術、無煙燃燒和氣化、液化等以及高效、低污染煉焦技術,充分回收生產過程中的副產品。
鼓勵開發利用礦井瓦斯和煤層氣。有條件的煤礦礦井,瓦斯排放實行生產性回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建設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或者生產耗能較高產品的重點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產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標,以及註明的產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標不符合產品實際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使用、轉讓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地(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規定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從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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