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質詢案的提出和辦理辦法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質詢案的提出和辦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2月03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質詢案的權利,做好代表大會質詢案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提出質詢案,參與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工作。
第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或者一個以上代表團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條 質詢的範圍是:
(一)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
(四)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執行財政預算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人民民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的重大問題;
(八)國家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嚴重失職、瀆職的問題;
(九)其他重大的問題。
第五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用大會統一的專用紙書寫,一事一案。
第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會議、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參加的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第七條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會議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參加的會議上答覆的,由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派主席團成員或者大會秘書處負責人員主持會議。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八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出質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九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再作答覆的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十條 受質詢機關及其負責人,必須接受代表的質詢,拒絕代表質詢的,或者敷衍塞責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處理要求。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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