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決議

【發布單位】80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10
【生效日期】1988-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決議
(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為了適應加強地方人大工作的需要,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重新研究了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問題,特作如下決議:
一、原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改為法制工作委員會;撤銷法制室,其工作任務歸入法制工作委員會。
二、設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
三、繼續保留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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