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意在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所提住房補助基金留企業,用於解決本企業職工的住房困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 發布日期:1990-12-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0-12-27
  • 適用地區:山東省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2-27
【生效日期】1990-1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1990年12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修訂印發)

具體內容

第一條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所提住房補助基金留企業,用於解決本企業職工的住房困難。
第二條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凡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凡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對先進技術企業,經企業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對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產品產值60%以上的企業,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設施費,只收增容的實際工程費。
第三條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熱、運輸條件和郵電通訊設施,按照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對上述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凡我省能夠供應的,按照合理價格優先供應。供應不足的,可由企業組織進口解決。
第四條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前款條件的,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產品出口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類企業自投產獲利的年度起,免繳地方所得稅。
第六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七條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稅款。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稅款。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不以現匯形式匯出,而用於購買我省的產品時,在同等價格、質量要求條件下,優先供應。這部分產品出口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十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舉辦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為了解決其外匯平衡,可以實行綜合補償的辦法。經批准,外國投資者可將獲得的人民幣利潤,用於購買我省外貿出口計畫外或者完成收購計畫後的產品出口。這部分產品出口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各類留成外匯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準許調劑的其他外匯,都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相互調劑。
第十二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按照契約規定的年限,作為重點項目予以保證。其工程施工、建築費用,按照省內同行業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十三條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使的自主權。企業有權依照契約、章程制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計畫,有權建立適合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其他經營管理制度,決定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財務收支預算;
有權對不屬於國家定價的產品自主定價;有權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制定津貼、獎懲制度;有權招聘、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但須向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有權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聘用或者辭退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有權拒付對企業的亂攤派和不合理負擔。
第十四條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山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1986年11月13日省政府發布的《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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