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

《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範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的政策和部署,按照“五分離、五規範”的改革要求,釐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取消隸屬關係,激發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
要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斷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商會之間的利益鏈條,促進和引導行業協會商會自主運行、有序競爭、最佳化發展。要加強綜合監管,實現權利責任統一、服務監管並重,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服務行為。
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獨特優勢以及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強化行業協會商會對會員的誠信自律引導、行為規則約束和權益維護,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相關立法、政府規劃、公共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數據統計等事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交流、企業“走出去”、應對貿易摩擦等事務中,發揮協調、指導、諮詢、服務作用。行業協會商會要提升專業化水平和能力,更好地為企業、行業提供服務和智力支撐。
二、脫鉤主體和範圍
脫鉤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主辦、主管、聯繫、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與其主辦、主管、聯繫、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參照本方案執行。
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行業協會商會納入脫鉤範圍: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名稱以“行業協會”“協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等字樣為後綴;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團體法人。
個別承擔特殊職能的行業協會商會,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批准,另行制定改革辦法。
三、脫鉤任務和措施
(一)機構分離,規範綜合監管關係。取消行政機關(包括下屬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關係。行業協會商會依法直接登記和獨立運行。行政機關依據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提供服務並依法監管。
按照有利於行業發展和自願互惠原則,對行業協會商會之間、行業協會商會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代管協管掛靠關係進行調整,並納入章程予以規範。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最佳化整合。
行業協會商會代管的事業單位,併入行業協會商會的,註銷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核銷事業編制,併入人員按照行業協會商會人員管理方式管理;不能併入行業協會商會的,應當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根據業務關聯性,在精簡的基礎上劃轉到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管理,並納入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合署辦公的,逐步將機構、人員和資產分開,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業協會商會職能。
(二)職能分離,規範行政委託和職責分工關係。釐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剝離行業協會商會現有的行政職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剝離意見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確定。行政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將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非行政職能按程式移交行業協會商會承擔,並制定清單目錄和監管措施,履行監管責任。
(三)人員管理分離,規範用人關係。行業協會商會具有人事自主權,在人員管理上與原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單位脫鉤,依法依規建立規範的用人制度,逐步實行依章程自主選人用人。
行業協會商會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工作人員工資由行業協會商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確定。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使用的事業編制相應核銷。
對已在行業協會商會中任職、兼職的公務員,按相關規定進行一次性清理。其中,對任職的在職公務員,脫鉤後自願退出行業協會商會工作的,由所屬行政機關妥善安置;自願繼續留在行業協會商會工作的,退出公務員隊伍,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在行業協會商會兼職的公務員,要限期辭去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不得推薦、安排在職和退(離)休公務員到行業協會商會任職兼職。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及在職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兼任職務。領導幹部退(離)休後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退(離)休三年後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退休或不擔任現職黨政領導幹部,可由省、市、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及其授權單位選派,到行業協會商會從事黨建工作,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獲取薪酬和其他額外利益;因工作需要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誤餐費、圖書資料費等工作經費,可在規定標準內從行業協會商會管理費用中列支;差旅費按照所在行業協會商會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同等職務人員標準,在行業協會商會據實報銷。
(四)資產財務分離,規範財產關係。行業協會商會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沒有獨立賬號、財務由行政機關代管的行業協會商會,要設立獨立賬號,單獨核算,實行獨立財務管理。
自2018年起,取消行業協會商會的財政直接撥款。2017年底之前為過渡期,保留原有財政撥款經費渠道不變。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加快脫鉤,過渡期內財政直接撥款額度逐年遞減。其中,2016年脫鉤的按照上年財政撥款基數(不含離退休人員經費)的100%撥款,2017年脫鉤的按80%撥款。
行業協會商會占用的行政辦公用房,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清理騰退;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暫由行業協會商會使用,原則上2017年年底前按有關規定清理騰退。具體辦法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對行業協會商會的財務資產狀況,各業務主管單位要進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記,釐清財產歸屬。對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國有資產權屬,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同時確保行業協會商會的正常運行和發展。
(五)黨建、外事等事項分離,規範管理關係。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與原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單位脫鉤。脫鉤後的黨建工作,由依託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建立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已經建立非公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的,可以依託組織部門將其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整合為一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選出的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由各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負責審批。要堅持脫鉤改革和黨建工作同步推進,原業務主管單位要高度重視脫鉤中的黨建工作,切實負起責任,及時解決黨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主動配合接收單位做好黨組織移交等工作,確保脫鉤過程中和脫鉤後黨的工作不間斷、黨組織的作用不削弱。對行業協會商會負有行業監管責任的部門,要完善黨建工作指導體系,結合業務監管工作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的指導。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要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後黨建工作的研究,健全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加強兜底管理,確保黨建工作不出現“空白點”。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後,外事工作按中央和我省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執行,不再經原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單位審批。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由行業協會商會住所地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承擔。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行業協會商會要建立和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審核備案機制,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監事)制度。落實民主選舉、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制度。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探索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推行秘書長聘任制。實施法定代表人述職、主要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業協會商會試行委派監事制度,委派監事履行監督和指導職責,不在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取酬、享受福利。
(二)完善扶持引導政策,促進轉型發展。鼓勵各有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委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轉型發展。
(三)完善監管體制,加強政府綜合監管。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登記審查、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強化對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和任用程式的監督管理,做好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後修改章程的備案工作;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退出機制,在實施脫鉤中對職能不清、業務開展不正常、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業協會商會依法予以註銷。財政部門對政府購買行業協會商會服務的資金和行為要進行評估和監管,並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和監管。政府其他部門以及各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結合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承諾制度,完善行業協會商會的信用記錄,建立綜合信用評級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年度報告制度。行業協會商會組織論壇、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要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督。
五、組織實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直機關工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審計廳、省外辦、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工商聯,成立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方案,指導、推進、督促全省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聯合工作組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牽頭,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市、區)建立相應領導機制和工作組,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脫鉤工作。脫鉤工作中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聯合工作組報告。
(二)明確責任分工。在聯合工作組的領導下,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廳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脫鉤工作,牽頭制定綜合監管辦法,並分別負責制定行業公共信息平台建設方案和行業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省委組織部牽頭研究制定關於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切實加強黨對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的領導。省編辦牽頭負責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涉及的行政職能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調整。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對行業協會商會的資產清查和國有資產管理,提出逐步取消財政撥款的工作方案和購買行業協會商會服務的具體措施。省審計廳負責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抽查監督,審計脫鉤過程中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省外辦負責相關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的調整。省機關事務局牽頭負責行業協會商會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清理騰退工作。
(三)規範脫鉤程式。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省、市、縣(市、區)聯合工作組負責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脫鉤工作,分別審核批准本級的脫鉤實施方案。各級業務主管單位是脫鉤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根據行業協會商會實際情況,因地因業因會逐個縝密制定脫鉤實施方案,報同級聯合工作組審批,根據批准的方案做好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開。各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商會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進脫鉤工作,規範工作程式,建立考核機制,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四)合理安排進度。摸底統計。2016年7—12月,由民政部門負責,完成本級行業協會商會的摸底統計工作,全面摸清行業協會商會的機構、職能、人員、資產財務、黨建、外事等情況,並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提出脫鉤範圍的建議,報同級聯合工作組審核確定,做到各類脫鉤主體不擴大、不漏項,確保脫鉤工作準確到位。開展試點。2016年8—12月,按照“抓兩頭促中間”的工作思路,由省民政廳首先選擇20個左右、有代表性的省級協會開展並完成第一批脫鉤試點工作。2017年1—6月,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範圍,開展並完成省級協會第二批試點工作。各市是否開展脫鉤試點工作,由本級聯合工作組確定。試點方案須報上一級聯合工作組審批。全面推開。2017年7—12月,各級完成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任務,及時進行總結評估,並將總結評估報告報上一級聯合工作組。自2018年起,行業協會商會全面按照新的體制機制運行。
(五)加強黨的領導。脫鉤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改革的正確方向,確保行業協會商會的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穩定。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廣大會員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確保脫鉤工作有序開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形成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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