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規定(試行)》由山東省民政廳於2018年7月16日印發,共十六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規定(試行)
- 發布機關:山東省民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7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魯民〔2018〕48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
現將《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2018年7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7〕5號)、《山東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社會組織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見》(魯民〔2018〕38號)、《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民〔2014〕99號)和《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魯民〔2018〕47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等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支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
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設定行政級別。
第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由理事會負責,並成立選舉委員會作為選舉主持機構,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會員提名,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候選人的,須退出選舉委員會。
行業協會商會第一屆負責人的選舉工作由籌委會負責。
行業協會商會屆中需要增加、補充或重新選舉負責人的,由理事會負責提名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選舉工作。
第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會議召開30日前,提請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履行民主選舉程式,由會員(代表)大會以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第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選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選舉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3—5年,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任期為5年的,期滿不再延期。理事長(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實行輪值制的,必須在本會章程中明確輪值人選、輪值順序和輪值期限。
第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行業協會商會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行業協會商會聘任制秘書長不具備理事資格,不參與理事會表決,但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行業協會商會應按照法律規定與聘任的秘書長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按照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選任制)擔任其法定代表人。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書長擔任,並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選舉結果應當於換屆選舉結束後3日內,提交登記管理機關以本會或本會籌委會名義在指定網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提請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後,自換屆選舉結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按照規定進行離任審計,並自選舉結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機關等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理事長(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積極參加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任職培訓。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規定中的各項條款與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