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團體成立及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
魯民〔2023〕53號
各市民政局、行政審批服務局:
現將《山東省社會團體成立及換屆選舉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2023年8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團體成立及換屆選舉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強內部民主建設,促進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社會團體成立及換屆選舉(以下簡稱社會團體選舉)是社會團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章程有關規定,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等職務的選舉。社會團體應當依據本指引,按期進行選舉。
第三條 社會團體選舉應當體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尊重會員民主權利,反映會員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會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社會團體選舉工作應當自覺接受全體會員和社會的監督,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社會團體應當明確會員資格條件,規範入會和退會程式,制定會員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會員申請入會,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條件。會員提交入會申請後,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會員退會需書面告知所在社會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確認,可予以除名:
(一)2年及以上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參加社會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六)其他章程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給予會員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者除名的處分。
第九條 社會團體應當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社會團體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少於150個(含150個)的,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數量超過150個的,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會員數量較多的,可以適當降低會員代表比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業務主管單位變更、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社會團體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應當體現廣泛性、代表性,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產生。理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會員地域分布、行業(學科)類別等因素,合理確定選區和會員代表名額,各選區根據理事會分配的會員代表名額和會員意見遴選會員代表。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5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改選換屆和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章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的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行業協會商會的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行業協會商會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當書面通知所在行業協會商會並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理事喪失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理事資格,由理事會確認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者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秘書長(聘任制)、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除視頻會議外,不得以其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應當由理事長(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授權或者委託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會長)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召集理事會的,經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其決議須以無記名方式並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者失蹤;
(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有關權力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辭職;
(五)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六)有證據證明有濫用職權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等。
第二十三條 理事超過60人的,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 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是社會團體的負責人。
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過20人;未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過20人。其中理事長(會長)1人;副理事長(副會長)1至18人;秘書長1人。
社會團體的秘書長可以採取選任制或者聘任制。秘書長為聘任的,不具備理事資格,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但不參與會議事項的表決。
行業協會商會的秘書長應當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行業協會商會聘任制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未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不含聘任的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不含聘任的秘書長)從理事或者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第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同一職務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
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條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應當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同意,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書長不得擔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者卸任後,應當由社會團體在其被罷免或者卸任後的30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者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社會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應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事(或者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社會團體可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監事人數。監事人數3人以上的,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社會團體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 選舉籌備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成立,應當成立第一屆選舉委員會,負責成立選舉工作。第一屆選舉委員會由發起人和會員代表組成,人員不少於7人。
第一屆選舉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職責,至第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時職責終止。
第三十五條 社會團體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者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指導督促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指導督促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選舉委員會擬訂換屆方案,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方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換屆選舉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職責,至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時職責終止。
第三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擬定選舉辦法草案;
(三)審查會員(代表)資格,公布會員(代表)名單;
(四)接受候選人自薦或者提名,公布候選人名單並介紹情況;
(五)組織會員(代表)參加選舉;
(六)主持選舉投票、計票和監票工作,確認並宣布選舉結果;
(七)有關選舉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會員(代表)自薦、10名以上會員(代表)聯合推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推薦等,提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候選人。
社會團體選舉前,應當將負責人候選人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負責人候選人,不得進入民主選舉程式。
新成立的社會團體,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選舉需要公開以下事項:
(一)選舉程式、選舉職數、候選人條件;
(二)會員(代表)資格認定情況;
(三)候選人資格審查情況;
(四)對會員質詢的回答與解釋;
(五)對會員投訴的處理情況等。
第八章 選舉及屆中增補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選舉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選任制)等;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監事,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選任制)等。
社會團體可以實行等額選舉或者差額選舉,差額選舉比例由社會團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條 社會團體成立選舉,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審議以下議題:
(一)聽取並審議社會團體成立籌備工作報告;
(二)表決通過章程;
(三)表決通過選舉辦法;
(四)選舉產生理事、監事;
(五)表決通過會費標準;
(六)表決通過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審議以下議題:
(一)聽取並審議上一屆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二)聽取並審議上一屆監事或者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表決通過章程(章程有修改的);
(四)表決通過會費標準(會費事項有調整的);
(五)表決通過選舉辦法;
(六)選舉產生新一屆的理事、監事;
(七)表決通過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選舉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簽到。監票人組織到場會員(代表)簽到,統計並公布應到會人數和實到人數。
(二)介紹候選人,公布監票、計票、唱票人員名單。
(三)檢查票箱。監票人當眾檢查票箱,確認後封閉。
(四)發放選票。監票人、計票人按一人一票發放選票。
(五)介紹選票。監票人介紹選票的填寫方法和注意事項。
(六)投票。有選舉權的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員依次投票。
(七)點票、計票。監票人打開票箱,計票人驗票點票。收回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數的,選舉有效。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統計計票結果。
(八)宣布選舉結果。
第四十三條 社會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不含聘任的秘書長),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召開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含聘任的秘書長),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
超過應選名額時,得票數多者當選。得票數相同時,應當再次進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四條 社會團體屆中增補理事、監事的,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其得票數超過到會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方能當選。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五條 社會團體屆中增補負責人,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進行選舉,由理事會提名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選舉工作。負責人候選人應為本屆理事或者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的社會團體)。選舉前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將負責人候選人報相關部門審核。
第四十六條 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選舉會議的簽到表、選票、選舉辦法、計票結果、選舉結果、決議及會議紀要等原始資料應當整理成冊,妥善保存,會員可以查詢。
第九章 備 案
第四十七條 社會團體成立、換屆及屆中增補產生負責人後,應當按照“一屆一備、變動必備”的原則,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備案手續。其中屬於領導幹部屆滿後繼續兼任的,需事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負責人選舉結果應當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負責人選舉結果應當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換屆涉及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金、業務範圍、業務主管單位、章程等登記事項變更及修改章程的,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修改章程核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指引適用於山東省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或者擬審批成立的社會團體。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山東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魯民〔2018〕47號)同時廢止。指引中的各項條款與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