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各級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山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菸草專賣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享有的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裁量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三條 全省各級菸草專賣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準則
第五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以《山東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為基本適用依據,同時適用本辦法中關於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規定。
第六條 從輕、從重處罰的,應在《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裁量階次內從輕、從重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符合簡易程式適用條件的案件,當事人若系年內初次違法,且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認定為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菸草專賣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菸草專賣局已經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阻礙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偽造、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兩次實施違法行為並受過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又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一年內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又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因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又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從重處罰、從輕處罰的罰款數額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重處罰應在中間倍數以上,從輕處罰應在中間倍數以下;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應在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以上,從輕處罰應在平均值以下;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下確定,最高不得超過40%,從重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60%以上確定。
依法減輕處罰的,應在法定幅度最低限以下處罰。
第十一條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輕、減輕和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並罰的,可以選擇是否並罰。對有從輕、減輕情節的,原則上不選擇並罰;對一般違法行為,可選擇是否並罰;對有從重情節的,原則上選擇並罰。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並罰的,應實行並罰。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菸草專賣品、責令停產、責令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種類,依照執行,不劃分等級標準。
第三章 適用程式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並完善迴避、公開、告知、聽證、期限、說明理由等程式制度;對重大或者複雜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由各級菸草專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在案件處理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採納情況等內容,增強說理性。具體要求如下:
(一)案件承辦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提出處罰建議,包括是否予以處罰、處罰種類和幅度等,應寫明裁量基準適用的依據。
(二)法規部門應當將行使裁量權情況作為法律審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認為案件承辦部門行使裁量權不當的,應當退回並建議其重新作出裁量;
2.認為案件承辦部門沒有按規定寫明有關事項的,應當要求其寫明;
3.認為案件承辦部門適用從輕、減輕、從重處罰裁量時缺少必要證據的,應當要求其補充有關證據或重新裁量;
4.提出其他相應的法律意見。
(三)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時,應當將裁量基準適用的依據等向當事人說明,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發現所查獲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十七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本辦法中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指依法應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不自行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當事人認為各級菸草專賣局行使行政處罰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該菸草專賣局的同級監察機關控告或者檢舉。
第十九條 法規部門通過案件事中審核等形式,對同級菸草專賣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實施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規部門應提出變更或糾正處罰決定的意見:
(一)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其違法行為和情節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的;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五)其他違反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
第二十條 上級菸草專賣局通過案卷評查、檢查考核、制定規範、重新審查等形式,對下級菸草專賣局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實施監督。
上級菸草專賣局發現下級菸草專賣局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述情形的,可以責令其限期糾正,也可以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行為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執法人員由菸草專賣執法證件核發機關取消其執法資格,收回其執法檢查證,並按照《山東省菸草專賣執法監督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一)無法定依據、違反法定程式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因行使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引起當事人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變更的,或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形。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菸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在表示最高罰款比例或者最高罰款金額時包括本數,其他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