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稅收暫行條例

山東省稅收暫行條例,1941年9月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公布施行,共二章二十二條。第一章總則,規定各地稅收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不得另立名目徵收。軍需品、各種糧食、棉花、土布等必需品,一律不準出境,入境免徵。第二章分則,規定具體的稅收種類與稅率,包括國家收入的田賦、鹽稅、礦務稅、貨物稅、營業牌照印花稅及地方收入的田房契稅、牲畜屠宰稅等七種。各種稅收,以自辦為原則,如需出包,須將出包的情形轉報上級。凡出入口貨物只收一道稅。凡延稅、漏稅或匿價取巧者,一經查獲,除補交應納稅款外,並按情節輕重,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罰金。稅務人員有違犯下列各項之一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或送司法機關按懲治貪污條例懲處:(1)私吞公款公物或接受外界賄賂及物品者;(2)藉故敲詐勒索,對商民故意刁難及私扣商人財物者;(3)包庇運販,從中漁利,或暗中舞弊因私廢公者;(4)對違犯稅章之商民不經一定手續濫罰或私罰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