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於2018年3月29日共同制定並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 山東省地稅局、山東省環保廳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發布《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在研究抽樣測算方法的基礎上,共同制定了《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3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不能按照實際監測或者不能按照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核定徵收,是指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第四條適用核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納稅額為計稅依據乘以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徵值係數表》(見附屬檔案)計算:
計稅依據=特徵指標數量×特徵值,特徵值按照《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徵值係數表》中的“排污特徵值係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和《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徵值係數表》計算,分四種情況:
1.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
計稅依據=特徵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2.不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產業。
計稅依據=特徵指標數量×特徵值,特徵值按照《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徵值係數表》中的“排污特徵值係數”確定。
3.禽畜養殖業。
計稅依據=特徵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此處特徵指標數量是指牛、豬、雞、鴨的頭、羽數。
我省規模化養殖中的牛、豬、雞、鴨等禽畜的規模養殖標準依據《山東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確定。
4.醫院。
計稅依據=特徵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醫院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徵指標數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計算,不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特徵指標數量按照床數計算。
第五條符合核定徵收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採集表》,在“是否採用抽樣測算法計算”一欄勾選“是”,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納稅人適用核定計算方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採用《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申報納稅。
第六條納稅人與環境保護稅相關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更時,納稅人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採集表》,自變更後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條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抽樣測算方法進行調整並公布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整申報系統參數設定。
第八條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辦理納稅事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環境保護稅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小型企業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轉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小型、微型企業標準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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