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掌握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強化稅式支出效應評價,加強政府財政收支管理,增強稅收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實施稅收優惠而放棄的財政收入,是一種間接、隱性的財政支出。
第三條 在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負有稅式支出協管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稅式支出管理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財政牽頭、稅務配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各市應加強對稅式支出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細化職責分工,強化督導考核。
第六條 稅式支出的形式包括:免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投資抵免、起征點、免徵額等。
第七條 稅式支出分為審批類減免稅、備案類減免稅、直接減免稅、起征點減免稅等。
第八條 稅式支出信息主要包括:
(一)單位性質、行業類別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利潤等財務信息;
(三)計稅依據、減免稅額等涉稅信息;
(四)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優惠對象等測算信息。
第九條 各級財稅部門應建立“技術支撐、渠道暢通、內容完備、報送及時、部門共享”的稅式支出信息報告制度,實現稅式支出信息的互聯互通,滿足稅式支出管理需求。
第十條 下列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財稅部門報送稅式支出信息。
(一)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根據稅法規定應辦理稅務登記和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二)負有稅式支出協管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指提供無法確定具體享受對象的稅式支出普惠政策信息的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三)其他掌握稅式支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稅式支出信息作為會計信息,應遵循“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填報規範、報送及時”的採集原則。
第十二條 稅式支出信息報送單位和個人,以及負有稅式支出協管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和要求採集、報送稅式支出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各協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稅式支出信息的採集、整理、報送和日常聯繫,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四條 各協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時報送稅式支出信息,信息涉密的,應及時與同級財稅部門簽訂保密協定,對應報未報的事項,協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 各級財稅部門應依法使用和保管稅式支出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區分不同稅式支出對象,分別確定不同的信息採集流程和管理主體。
(一)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納稅人,由當地國稅、地稅主管機關負責信息採集管理。
(二)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市或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信息採集管理。
(三)負有稅式支出協管義務的部門和單位,由市或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信息採集管理。
第十七條 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納稅人和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負有稅式支出協管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季或年報送稅式支出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財稅部門應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稅式支出進行分析論證,客觀反映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和政策效應,為完善稅收政策、加強稅式支出管理等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稅式支出效應評價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分類”的原則,做到巨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結合,動態信息與靜態信息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橫向比較與縱向比較相結合。
第二十條 稅式支出效應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情況;
(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效能發揮及預期巨觀調控目標實現情況;
(三)稅式支出審核審批情況;
(四)稅式支出的規模總量、支出分布及資金配置結構等情況;
(五)根據各級人民政府要求需要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稅式支出效應評價包括日常評價、專項評價和綜合評價。
(一)日常評價,是指財稅部門按照既定指標對稅式支出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定期分析並形成評價報告。
(二)專項評價,是指財稅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稅制改革的需求,選擇科學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進行專項分析並形成評價報告。
(三)綜合評價,是指財稅部門對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稅式支出管理工作進行的綜合性分析評估,按照規模總量和分布、支出結構等內容進行效益評估,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稅部門應定期將稅式支出效應評價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及時提出調整有關稅式支出政策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和配合財稅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各市應建立稅式支出管理工作定期督導通報制度,加強對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的指導和督查。
第二十五條 稅式支出管理工作應當與稅收保障工作緊密結合、協同推進。各級財稅部門應將稅式支出管理工作納入對下級部門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定崗定責,加強考核,強化落實,嚴格獎懲。
第二十六條 稅式支出管理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