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辦國小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民辦國小實施管理暫行辦法,1958年1月山東省人民委員會公布實行。共十九條。是為普及國小義務教育,發揮民眾辦學力量,提高人民民眾的文化水平,加強對民辦國小的領導與管理而制定的。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團體、廠礦、企業、合作社和熱心辦學的個人,根據民眾的要求和可能條件,均可自辦國小。學校應貫徹培養有社會主義覺悟、有文化、身體健康的勞動者的教育方針。規定由舉辦單位或個人、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組成學校管理委員會,負責籌集學校經費、校舍、校具、聘請教師、組織學生入學、制定學校工作計畫等。民辦國小在培養兒童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國家給予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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