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小教育實施辦法

山東省國小教育實施辦法,1949年10月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實行。《實施辦法》包括宗旨方針、學制、課程設定與教學時間、教導工作原則、國小之組織及編制、國小之設定與領導、經費、國小與駐地社教工作等。主要內容為:國小教育是新民主主義國家國民的基礎教育,應以發展兒童智慧,增進兒童健康,培養兒童國民公德為宗旨;國小學制仍暫定為四、二制。在鄉村暫以四年初小為逐步推行普及教育的年限,在城市暫以六年完小為推行普及教育年限。7周歲以上,15周歲以下兒童均可入學。暫行春季始業制。初小一二年級以國語、算術、常識、唱遊、美術5科為必修科目;三四年級以國語、算術、常識(包括政治、社會、自然、衛生等方面)、珠算、體育、音樂、勞作、美術等8科為必修科目。高小設國語、算術、政治常識、歷史、地理、自然、珠算、休育、音樂、勞動、美術11科為必修科目。授課時間,初小以40分鐘為標準,高小以45分鐘為標準。國小採取教導合一制,教師對兒童全面負責。初小每班50至60人,高小每班40至50人。國小之設定與變更或停辦,由縣以上政府確定。允許民眾自辦,或民辦公助;國小經費由地方經費及村經費內開支;國小教師的主要職責在辦好國小,但也應負責推動組織所在地的成人學習,並在不妨礙國小工作的條件下,協助搞好駐村的文娛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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