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改革工作實施辦法

《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改革工作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嚴格教師資格準入,完善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根據國家教改革試點的總體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而制定。《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 ,自2013年3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改革工作實施辦法
  • 實行時間:2013年3月2日起
  • 有效期:2013年3月2日-2018年2月28日
  • 實施區域:山東省
  • 發布文號:魯教師發〔2013〕1號
  • 發布日期:2013年01月23日
通知,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改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教師發〔2013〕1號
各市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廳機關有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
經教育部批准,我省於2013年起參加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為做好實施工作,我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改革工作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13年1月23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教師資格準入,完善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組織實施好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總體要求下,以建設高素質中國小教師隊伍為宗旨,以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為導向,通過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職業準入制度,嚴把教師職業入口關,努力吸引優秀人才從教,不斷促進教師隊伍水平整體提升。
第三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改革的目標任務是按照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標準改革考試內容、科目和方法,實施教師資格“國標、省考”,完善教師資格認定政策,強化對新任教師職業道德素質、教育教學能力和教師專業發展潛質的考察,以教師職業標準和考試評價體系引領師範院校教師教育改革,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第二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 按照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自2013年起我省參加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教育部制定並頒布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統一考試科目。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命題工作,制定考務工作規定。
第五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各科成績合格線由教育部結合我省實際商省教育廳後確定,面試合格分數線由省教育廳確定,並及時將面試成績報教育部考試中心。筆試單科合格成績兩年有效。筆試各科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筆試和面試合格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筆試主要考核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是否具備相應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和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專業)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考核申請人的職業道德、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筆試採用計算機考試(機考)或紙筆考試進行。面試通過結構化面試、情景模擬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按不同學段教師資格種類分別確定,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的三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凡省內所有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的人員,均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為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已參加以往我省組織的中國小教師資格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兩課”考試)並取得考試合格證的,可在規定有效期內,免於筆試;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入學的師範專業學生,在畢業時仍執行直接認定的有關政策。
第九條 報名參加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我省的中國公民。
(二)申請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申請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一級職業(執業)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申請人員,其學歷要求可放寬到大學專科;申請幼稚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或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自2015年起,幼稚園教師資格學歷要求提高至大學專科及以上。
相應學歷層次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相應學段教師資格考試,其它在讀生不得報名。
(三)自2015年起,非師範類專業畢業生報考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必須有在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學校修習規定的教師教育類必修課程的經歷,並考核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非師範類專業畢業生報考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必須有在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學校確定的教師專業發展學校進行教育實踐(包括教育見習和教育實習)的經歷,並考核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必須有相應專業學習經歷和在生產一線從事本專業半年以上工作經歷,其工作經歷可代替教育實踐經歷。
(四)符合教師資格認定的其他條件,如身體條件、國語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報考人員筆試網上報名後,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報考條件組織對報考人員的報考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報考人員的戶籍(或工作單位)、年齡、學歷和教育類課程修習等條件。身體、國語等方面的條件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教師資格認定前組織審查。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省物價局的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二條 應試人員應誠信參考,遵守有關考試規定,對考試違紀的,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後,教育部考試中心按規定日期在教師資格考試網站公布考試成績,並為筆試、面試均合格考生提供《中國小和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是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育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三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對象為在我省內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的人員。
取消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種類的認定。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在我省的中國公民;
(二)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考試合格證明。
申請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任教學科”欄目應與申請人報考筆試科目三“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一致;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任教學科”欄目應與申請人所學專業一致。
本辦法實行之日前已經入學的師範類專業學生可在畢業後3年內免於教師資格考試,直接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畢業超過3年的,不再執行直接認定的政策,須參加統一的教師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明;
(三)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相應學歷條件;
(四)達到國語水平測試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取得相應合格證書;
(五)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根據教育部和我省關於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的要求,體格檢查結論為合格;
(六)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能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應屆畢業生為就讀學校)思想品德鑑定合格。
第十七條 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的教師資格認定權上收到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是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
第十八條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可在規定時間內持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按照教師資格認定程式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申請人是否具備條件。
對於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後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九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網上申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網站進行網上申報。
(二)組織體檢。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申請人按規定流程和體檢標準進行體格檢查。
(三)材料審查。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進行審查。
(四)資格認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結論,向認定合格人員發放《教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成立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2),統籌協調全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師範教育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處理改革工作的日常事務,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師範教育處負責擬制面試工作實施細則,指導面試機構開展面試工作;研究起草非師範生參加教育類課程修習和教育實踐的實施辦法,並指導教師教育基地組織實施。統籌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組織工作。按國家要求審批考點,設定和編排考場;印發考試公告,組織筆試網上報名、准考證發放;申領、運送和保管試卷;培訓考務工作人員,組織筆試和考場管理;筆試成績公布、統計分析及數據移交;會同省教育廳有關處室研究申請我省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 市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具體組織實施面試工作。包括聘請考官、設定考場、面試報名、資格審查、組織面試等。按照行政許可項目的要求,承擔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學校負責非師範生教育類課程修習和教育實踐工作。教師專業發展學校具體承擔教育實踐任務。
第二十五條 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認定的相關後援工作,承接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部署的相關業務。主要包括:全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政策宣傳與諮詢服務工作;發布相關政策、通知、公告,使用和管理教師資格認定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負責中國小教師資格證書管理工作;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培訓和調研,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為省教育廳工作決策提供依據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13年3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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