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意在為做好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山東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5-10-05
  • 生效日期:1995-10-05
  • 廢止日期:2021年2月7日
  • 廢止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5]103號
檔案內容,檔案來源,檔案全文,

檔案內容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4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李乾傑
2021年2月7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等17件規章予以廢止,對《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7件規章予以修改。修改的7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相關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2月10日印發
附屬檔案1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一、《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魯政發〔1986〕114號)
二、《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176號)
三、《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魯政發〔1995〕103號)
四、《山東省耕地保養暫行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五、《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
六、《山東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七、《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八、《山東省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
九、《山東省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
十、《山東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十一、《山東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
十二、《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
十三、《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
十四、《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十五、《山東省行政投訴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
十六、《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十七、《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1995]103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本級預算的法律嚴肅性,促進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單位嚴格執行《預算法》,發揮財政在調控經濟運行中的作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
有利於促進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有利於實現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本級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本級財政、稅務等徵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里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本級各項稅收、企業上交利潤、專項收入、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本級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四)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上解上級預算收入,撥付補助下級地方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本級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本級地方國庫按照國家及省里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省里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里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為了做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對下一級地方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體制,徵收上級預算收入,管理和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及其本級預算外資金情況等有關財政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本級預算執行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審計調查。
第八條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對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在預算執行期間,分階段對本年度本級各部門實施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也可在預算執行終結後,於次年第一季度集中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各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級調整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本級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地方稅收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年報及分析,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等收支情況資料。
(三)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本級其他各部門制發的綜合性財稅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十條對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各部門、單位在組織執行本級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制發的有關財政方面的規定、制度和辦法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有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本級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違反《審計法》規定,阻礙或者拒絕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市地、縣(市)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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