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

2009年4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09〕63號印發《山東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該《辦法》共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09〕6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9年4月23日
通知內容,試行辦法,

通知內容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09〕6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4月23日

試行辦法

山東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審計廳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山東省審計廳以本辦法規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四條 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
(二)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三)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審計結果;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告可以運用以下形式:
(一)印發《山東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
(二)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發布;
(三)通過“中國山東“入口網站或“山東審計“網站發布;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適當的形式。
第六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審計結果內容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後進行;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經過省政府審核批准。向省政府提交的審計報告,擬向社會公告的,應在報告中予以說明;未向省政府提交報告但擬向社會公告的,應逐項報省政府批准。
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不再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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